Re: [問題] 民航局的財務監管機制

作者: flightheory (飛行原理)   2017-06-24 19:35:56
※ 引述《despairF (オタクペンギン)》之銘言:
: 最近在研究去年底的復興航空事件,除了興航本身的購機決策外,
: 對於民航局所言 "都有持續在監控各家航空的財務狀況" 也感到非常有興趣
: 原因在於,查了一下發現民航特考不論三等或四等,似乎都沒有財會科目
: 而民航局對外發言該制度的空運組組長,餵 Google 出來的新聞也多航安相關
: 更加之從民航局網站,不論空運組還是其他任何組,都沒有特別提及財務監管的職掌
: http://www.caa.gov.tw/Big5/content/index.asp?sno=641
: 那,除了那個委託大學教授建置的財務監管模型外,想請問的是:
: 1) 民航局看起來似乎完全沒有財會背景的人 (主計室管自己的不算)
: 究竟是哪個單位又是誰在監管航空公司的財務體質?
: 2) 之前遠航事件,新聞也提到民航局會去審遠航的財務重整計畫
: 到底是誰去審這些財務的東西?還是其實是外包給其他單位呢?
: 純粹是看新聞越看越疑惑,
: 希望能夠獲得前輩指點!非常感謝!
手機排版,請見諒。
質疑的好!如果有更多人像你這麼深入看問題,政府會更加進步。
空運組確實有進步空間,要多留意航空公司的財務情況。但空運組的人也很無奈,某些事
情不該由空運組處理,卻由他們來做,自然排擠到處理其他重要事務的時間和心力。
舉例來說,民用航空法第78條第1項明明寫著「外籍航空器,非經交通部許可,不得飛越
中華民國領域或在中華民國境內起降。」這代表外籍航空器的飛航審查是由「交通部」來處
理。結果,交通部寫了一個命令「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把自己的事移轉給民航局,
於是變成空運組為交通部做民用航空法第78條第1項所規定的事。(參見「民航法規之人事時
地物」第46頁)
空運組為交通部做了這些事,也受不了了,於是又把計畫性技降的申請丟給飛航服務總臺
。所以,下個月某外籍航空器要來台灣技降加油,不是依民用航空法第78條第1項向交通部
申請,也不是依交通部頒發的「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向民航局空運組申請,而是向飛
航服務總臺申請。好個交通部!
再說,民用航空法第3條規定「交通部為管理及輔導民用航空事業,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這代表民航局只負責民用航空事業的部份,也就是空運組負責的民航六業。不是「事業」
的部份應該是交通部自己處理,包含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模型飛機
活動、無人機活動,都不是民航局要管理及輔導的民用航空事業。
總之,空運組對航空公司的財務監理確實要再加把勁。然而,拜託交通部先把民用航空法
沒說民航局要做的事拿回去,讓民航局空運組專注在核心業務,也就是民航六業,這才有機
會。
交通部啊!交通部!加加油吧!
作者: s02022 (Adel)   2017-06-24 19:51:00
作者: cal629195 (ny)   2017-06-24 20:11:00
指的是通用航空部分(General Aviation)?
作者: flightheory (飛行原理)   2017-06-24 21:42:00
您誤會了,對岸的通用航空=這岸的普通航空業,在六業內
作者: relio (瑞哩歐)   2017-06-24 22:23:00
那就修法吧!交通部委託民航局管理也沒有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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