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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專機空服員遭工會除名 空服員提告一審敗訴
2017年04月25日17:29
去年驚動航空業的華航罷工事件!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資方取得協議,但事後將罷工
當天22名執勤會員,包括10名為總統專機服務組員除名,其中參與總統專機組員不服遭除
名而提告,確認會員資格訴訟,桃園地方法院以「是罷工權行使言之簡易,行之艱難」,
各會員未能參與罷工理由,情節最為嚴重者莫過於「為華航公司服勞務者」為由,判決職
業工會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這項判決在工會史上極為罕見,也屬法院判決工會可對未參與罷工會員除名首例,對勞團
及勞工具有相當指標意義。
當天總統總統專機的空服員被除名後,事後向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訴請工會會員資格存在
官司訴訟,提告的空服員指稱,工會去年6月24日發動罷工。但他們於6 月3 日接獲華航
公司通知且同意擔任總統專機組員,為維護元首安全,遴選之專機組員名單皆事先提報予
國安局,無法任意更換,故原告於24日早上9 時仍配合值勤總統專機任務,未參與罷工行
動。
空服員表達,6月15日即回復華航公司同意參與總統專機勤務,當時工會僅醞釀罷工,尚
未得知罷工確切日期,因此她同意參與專機任務時,工會未通過罷工決議。
工會主張,工會章程第11條規定:「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並按期繳納
各種會費之義務。」;第12條規定:會員如有違反第11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礙本
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或會員檢舉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鍰
、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 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函報主管機關核備。」他們根據大會決議。
工會並提出,華航公司於總統專機組員的甄選過程中,均有特別詢問甄選對象:「如職業
工會發動罷工,是否支持、參與?」,以篩選出適合擔任總統專機之組員,如甄選對象回
答「會支持或參與」,則剔除於專機組員名單外。
空服員既經華航公司甄選為總統專機組員,足見已向華航公司明確表達「不支持、不參與
罷工」的立場,甚且華航公司於接獲被告發動罷工通知後,再次聯繫原告確認是否出勤,
原告仍表達「不會參與罷工」。
法官認為,當天參與總統專機的空服員,6月24日未參與罷工,而替華航公司服勞務的行
為,確有違反被告工會所作成之決議及命令,且達危害團體情節重大之程度,是空服員以
系爭會議作成系爭除名決議,開除原告會籍,其決議內容與其章程規定之除名事由相符,
也沒有違反人民團法體法第14條規定,該決議自屬有效,空服員於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的
會員權關係因而歸於消滅。(突發中心石明啟/桃園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