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抓到了!張國政當顧問的私募基金出清興

作者: jason90939 (小豆子)   2016-12-01 00:20:22
原文吃光光
主要是要指出新聞有關法律的錯誤
(而且每篇報導的新聞刑責跟罰金數字都不太一樣 不是同部法律嗎...)
1. 首先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一項各款所適用的罰則規定在第171條
第171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所以如果真的有罪
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可併科1000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而不是新聞所說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這麼輕
2. 另外
雖然他可能規避掉第155條第一項第六款主觀"意圖"這個構成要件
檢察官還是有機會依第155條第一項第七款的概括性條款起訴
第155條第一項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法條文字可以看出這款"並不管主觀意圖"
3. 還有
如果真的成罪 罰則也不只有第171條第一項這麼簡單
(1) 第155條第三項有規定 要對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2) 第171條第二項有規定 如果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以上 刑度還會加重
變成 "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且併科金額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當然一切還是要看證據怎麼呈現 院檢怎麼判斷
以上 有錯請指正
作者: wlxt0615 (I'm Not A Nice GUY)   2016-12-01 00:41:00
馬的垃圾,最好關到漏尿
作者: rc0216 (背影)   2016-12-01 00:56:00
推有錢人怕關 罰金應該再提高一些
作者: amwkscl (amwkscl)   2016-12-01 01:05:00
恐龍:有悔意,緩刑十年原來如此
作者: MiaoXin (妙信)   2016-12-01 06:33:00
感謝法條解說
作者: iamdavidga (蝦貓)   2016-12-01 07:26:00
感謝解說
作者: pd3mnd (金木/琲世我兒子 +皿+)   2016-12-01 07:56:00
感謝解說
作者: leritas (終結不了孤單)   2016-12-01 08:34:00
檢察官才是最恐怖的 比較會被行政系統去壓
作者: newest (C'est la vie~)   2016-12-01 08:58:00
檢察官學長制超重的好不好 根本一群廢物訓練中心看到檢察總長來訪還要去門口排排站呢
作者: DynastyFigo (煞☆㊣↖Figo↘㊣☆氣)   2016-12-01 10:01:00
檢察體系是行政機關而不適司法機關
作者: Fiona102 (Fiona :))   2016-12-01 10:26:00
其實有很多案例是檢察官的問題
作者: liddle (Guderian)   2016-12-01 10:35:00
從黑心食品來看,檢察官偏個方向,法官就只能放人了。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6-12-01 12:25:00
檢察一體上命下從啊,總長就是大上司當然要巴結一點長官下令怎樣辦,除非命令違法不然就有服從義務
作者: Tamama56 (袴田日向)   2016-12-01 14:52:00
希望他關到漏尿
作者: aenbishyar (不知道啦)   2016-12-01 17:19:00
放心啦 台灣是犯罪天堂耶
作者: adon0313   2016-12-01 19:35:00
台灣司法體系 思想不正確根本不會讓你升上去的
作者: Ruthcat (王葛格!站起來)   2016-12-01 23:59:00
法官不是只管證據合不合所告的刑度嗎?檢察官告錯法條,法官當然只能放人啊!是說檢察官和法官念的應該也是同一部法律,為啥常常法官看法和檢察官差異那麼大呀?
作者: curmathew   2016-12-02 02:35:00
沒事,這種都碼有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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