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地方特考三等考了一題,稅額扣抵比率分母的部分為何為1600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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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乙公司依據商業會計法處理之民國 104 年度的稅後淨利為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已經 扣除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民國 103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 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 而以往累計至民國 103 年度之未
800 萬元。該公司為合法避免未分配盈餘被加徵 10%之稅負, 並指定分配之現金股利係優先分配自民國 104 年度之可分配盈餘,不足之部分則全部來自民國 99 年度到 103 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假設該公司分配現金股利之基準?
剛剛查到:營利事業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的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應於提列日(即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未訂基準日或基準日不明確者,則為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之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同一天的話,要先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再算可扣抵比率呢?
還是先算可扣抵比率之後,在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