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軍武版版主mmmimi11tw 未依公告執法

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23-05-04 21:25:47
※ 引述《mmmimi11tw (WHO維尼快樂組織)》之銘言:
: 當時僅於公告內用警告一詞(原意僅對雙方進行告誡)
: 故無需對雙方進行懲處,自然也就不算在先前的半年審查期內
: 會有那一篇公告的目的是借用他們的個人紛爭案例
: 來對板友宣導私人恩怨請於私下解決
經查軍武版版規7.1#1YkQvBl6 (Military)
內容及明訂警告為違反版規之累進處分之一
#1aKpbzRG (Military) [公告] 違規懲處 LanJiao
懲處處分
首次違規處以警告處分,警告二次者,則處以水桶三日處分;
違規事實
也就是版友必須實際違反版規才會有警告處分的內容
從軍武版版規的內容和警告作為累進處分的方式可知
警告是一項讓實際違反版規的版友有警覺的空間,不
會因為其突然或是偶發的行為導致水桶或是劣退但是
版友違規還是事實再先,而警告也不是單純的告誡
而是明文規定會有紀錄的懲處
: 我不知道你想要刻意表達什麼訊息
: 原則上懲處刑責都是以新公告內容為主
: 板規六已經清楚表達
: 6-1.板規隨時會更新,新板規不溯及即往。
: 當初為了避免新公告影響公告前就已被懲處的板友權益
: 所以現有板規五在設立的時候就已經考慮過這個因素
: 先前的確有受懲處但是想要進行自我救濟之板友來信詢問
: 是否會隨著公告修改而跟著修改先前的懲處期限
: 原則上本人都有詳細跟對方講解新板規不溯及既往
: 並會直接跟當事板友建議詳閱並使用板規五條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 所以何來任何版友當下之言論文章
: 均有可能依該版務未來通過的版規而受到懲處或是輕放之說?
: (因原文過長,故刪減部分訊息 有需要可以去原文看
: )
: 當時的新板規7.0早已公告
: 6-1.板規隨時會更新,新板規不溯及即往
:
: 新公告此後PTTHappy違反其他的板規
: 皆有依照現有板規進行懲處與懲處加倍
: 何來需要桶15年之說?
: 以上
據查
版務mmmimi11tw所指新版規其實是有兩個版本
#1Yfr0_JD (Acad-Affairs) 6/13 轉 [公告] Military 板規7.0
#1YklGc2w (Acad-Affairs) 6/28 轉 [公告] Military 板規7.0
其中6/28的版規即現有使用之#1YkQvBl6 (Military) 軍武版版規7.1
6/13 版本版規第五條 並沒有 5-1 B項規定,以下原文:
五.板規救濟方案
若當事人以站內信寄保證書表示下不為例
並經板主確認者即可解除水桶
若再次違反保證書內容,
該違反水桶刑期加倍與不得再次寄發保證書
鄭重聲明:
板規救濟方案乃為重新給予之機會,等同於對自己之約束保證
而並非強迫遭水桶之板友承認莫須有之罪名
5-1.水桶期間仍然可進行申訴
6/28 版本版規第五條 則新增了 5-1 B項規定,以下原文:
五.板規救濟方案
5-1.水桶期間仍然可與責任板主進行討論或反應。
(1)當事人可站內信寄保證書給責任板主,並經責任板主確認者即可解除水桶。
A.保證書標題應有當事人ID、違反板規和「不再犯保證書」。
內文可自行發揮,惟應有當事人ID、違反板規和懲處公告文章代碼。
B.保證書確認後半年內,若再次違反相同板規條文,該違反水桶時間加倍,
且不得再次寄發保證書。
前文所指的B項規定就是寄出保證書之網友必須在半年內同樣違反相同條文
則刑期加倍不得寄發保證書
而PTTHappy違反版規的時間是#1YgRGoLK (Military) 6/15 也就是7.1版版規
公告前他就違反版規了,因此自然必須適用#1YYElc69 (Military) 此文公告
內容來執行
而#1YYElc69 (Military)內容如下
板友PTTHappy已經於站內信內
依照現有板規制訂的水桶救濟方案
來信保證未來不再犯相同的錯誤
因此板主雙方後續皆同意進行有條件的解除水桶
條件為半年之觀察期
半年內不得觸犯任何板規
原文明訂為半年內不得觸犯任何板規,若是違反則加重,但6/15判決的版務mmmimi11tw
並未依公告執行僅給予警告了事,而非給予15年以上水桶的判決是十分明確的輕放
時序如下
#1YYElc69 (Military) 5/21 公告PTTHappy寄發保證書並且半年內不得違反任何版規
#1Yfr0_JD (Acad-Affairs) 6/13 [公告] Military 板規7.0無違反相同版規的要件
#1YgRGoLK (Military) 6/15 PTTHappy 違反版規僅受警告處分
#1YklGc2w (Acad-Affairs) 6/28 [公告] Military 板規7.0 即為現有版規,增加
必須違反相同版規的要件
所以可以使用未來才制訂的法律規則來審判今天違法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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