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5 不服L_SecretGard小組長ilovemami之判決

作者: antistar (反反反)   2025-08-13 01:30:54
※ [本文轉錄自 L_SecretGard 看板 #1eYohAWB ]
作者: ilovemami (廣井菊里的BASS EQ效果器) 看板: L_SecretGard
標題: [宣判] antistar不服 HateP_Picket 板主群判決
時間: Thu Jul 31 16:35:19 2025
【裁判字號】SecretGarden-20250731001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7月31日
【裁判案由】antistar不服 HateP_Picket 板主群判決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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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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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申訴人 antistar 依據 SecretGarden 組規第4條 提交申訴,檢附證據五項(證01原
文、證02檢舉文、證03/04板主標準、證05申訴文),包含溝通記錄(證02、證05推
文)。
申訴人於證02、證05與 HateP_Picket 板主群溝通,超過72小時未獲板主 gerund 回
應(組規第5條),符合直接申訴條件。申訴標題為 [申訴] 不服 HateP_Picket 板
主群判決,證據以 [證XX] 格式轉錄文章代碼及網址,未使用截圖或外部備份(組規
第12條,判案注意事項g)。
申訴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提交,未超過14日時效。無偽造證據或跳板IP。
申訴流程符合,可予受理。
二、申訴人 antistar 於 HatePolitics 看板發文(證01,AID: #1eToDQR7)列舉多位不
同言論,。
該文脈絡附上多方發言貼圖,導致推文指涉對象具不確定性,可能針對文章內容或政
治群體(HatePolitics 板規3-5,政治群體不受保護),而非明確指向申訴人(板規
3-2a,需客觀確認ID/暱稱)。
依 PTT 違規處理規則第11條,板主群自由心證認定未達違規,屬合理裁量。
三、每案獨立審查,板主無義務遵循過去標準,不得要求不法之平等。
依PTT申訴制度變更及組規第16條,板主群裁量合法,無操縱水桶證據。
四、申訴人於證05(AID: #1eVvwqN1)語氣略帶挑釁。提醒申訴人與板主群溝通時保持理
性,避免影響程序正義(判案注意事項b)。
五、本判決維持原判決,申訴人若不服,可向生活娛樂館群組長於群組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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