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Bignana 判決不公

作者: skyjazz (史蓋爵士)   2023-06-01 19:06:16
1.
檢視 #1aQi0Agz 及 #1aR8xbqZ 兩案及轉錄證據,應屬相同事由,
故兩案合併裁定;
本案應屬"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及"板主任免權"案件,非"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為組務板內的板務案件。
2.
"警告"雖然非 PTT 系統預設之處分,
但在站內各看板常作為告誡、提醒使用者踩線或初犯而被廣泛使用,
也會針對"警告"制定相關規範以避免使用者有累犯行為。
檢視時任 cat 板主 larry8550 任職板主時期之板規與板務處理狀況,
在板規無任何與警告相關罰則的情況下,
確有使用者僅是抒發意見、發表無任何詆毀言詞的正常發言,
即被板主以板規要脅與警告懲處之情事,
如此已非正常板務管理手段。
再檢視群組板證據 #1aR8-nvm 原文,
使用者也只是發表其對看板狀況、板主之執行板務標準的意見,
其所述"板主對餵食持不同立場"也非詆毀言詞,甚至沒說不同立場是什麼立場,
板主即以引戰為由處分使用者。
於 cat 板審視板主與使用者的溝通內容與板務作為,
板主確實有多起濫用看板文章管理權之情事。
3.
參考刑法、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之釋義,
社會大眾對於累犯之認知與定義應為: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裁處一定刑罰之罪的情形。
如使用者因曾違反板規遭板主處份後,再次違規而成為所謂"累犯",
板主也應建立在板規有明文規定的前提下才可以累犯為由裁罰,
僅因發言紀錄而非判決紀錄就擅自認定使用者為累犯,板主發言實為不妥。
綜上所述,
時任 cat 板主 larry8550 確實有濫用板主權力情事,且情節影響看板甚鉅,
時任代理小組長 Bignana 之判定並無偏誤,
本案維持裁定。
※ 引述《larry8550 (貓板蜜獾)》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8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檢附於證01
: 1. 小組長開板權
: 2. 組規制定權
: 3. 板主任免權
: 4. 板務緊急處理權
: 5. 看板監督權
: 6. 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
: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人:larry8550
: 申訴之小組長:Bignana
: 申訴事由:解職理由不公允
: 依據申訴內容#1aQhiFMr (L_RelaxEnjoy)
: *[m*[1m推 *[33mBignana*[;33;40m: 累犯是建立在過去的禁言紀錄;但如果單論以過往
: 言
: *[m*[1m推 *[33mBignana*[;33;40m: 來評斷一位使用者要適用多久的水桶,那並不妥當
: 。
: 1.Bignana並不以本人裁判量度做出懲處而是以本人言論超譯本人行為做出決斷實為不公
: 申請撤回警告。
: 2.對於本人第2點之陳述小組長並未表示反對意見,我就當他同意我的內容。
: 既然對於我申訴判決理由表示同意了,那代表警告也應該要消除了。
: 3.而且直接警告兩隻解職前並無任何溝通行為也未盡小組長溝通義務。
: 證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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