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證09] 小組長之判決

作者: yiwawa (存在於時光之外)   2020-07-07 03:51:02
※ [本文轉錄自 L_TradeCente 看板 #1U-jaMUL ]
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看板: L_TradeCente
標題: Re: [申訴] Perfume_Shop板主Bignana刪文標準
時間: Tue Jun 30 14:17:56 2020
若你跟此人並不是因為美容市場版上交易起糾紛
那自然不適合發黑人文
你是在第三方處與此人有交易糾紛 跟香水市場版完全無關係
即便你知道是同一個人
也無法發文鞭策他人
因為你跟此人並不是在香水市場版交易
是否可推文提醒 則由版主決定
勿拿他處與人糾紛引至看板上
以上結案
loverlover
※ 引述《yiwawa (存在於時光之外)》之銘言:
: 推 loverlover: 非該版交易糾紛 本不應該在板上發黑人文 06/29 10:19
: ^^^^^^^^
: 推 loverlover: 若您是在第三方交易與他人有糾紛 請跟該網站檢舉 06/29 10:20
: 推 loverlover: 非到PTT版面貼文 勿將他處糾紛引至版上 06/29 10:20
: 推 loverlover: 黑人文的確不適合 但可詢問版主 是否可推文提醒 06/29 10:21
: 推 loverlover: 曾與此人有交易糾紛之推文 是否同意由版主定奪 06/29 10:22
: 還是一樣,我想請問的是這個「本不應該」的想當然爾是從何而來?
: 現在在處理的已經是一個制度環境的問題
: 如果沒有明文載入版規,身為已閱畢版規、確認無違規的版眾
: 當然是信任這樣的制度,而不是版主或小組長自由心證的「本」不應該
: 據此我才不斷追問:規則寫在何處?
: 這個追問不在刻意觸怒,而在表示制度是有漏洞的
: 而這個漏洞的責任不應由我來承擔,我是信任制度才行動的
: 再者,如同我的推文所述,我非將糾紛「引」至版上
: peachchiao本就是活躍香交版眾,甚至就「實質影響力」論也算個香水網紅
: 並不是哪位無名買賣家
: 我依據事實,確認無違反版規,給予版眾提醒,究竟何錯之有?
: 一樣,若您認為此舉「不適當」,是將它處糾紛「引」至版上
: 只因買賣並不由香交版展開,那麼請列入版規:禁止它處引入、禁止回文呼應
: 因為這已經說明了制度的不健全
: 您與版主不該假定版眾能遵守一道未言明的規則
: 最後,版主能否聲稱我的異議是「超譯」「無限上綱」?
: 這就像我試著指出現行法令的漏洞
: 卻被能造法、能執法、亦能無中生有出規範並刪文的權力者無端譏嘲
: 然而我發文既無違背版規、提出異議亦是我的權利,不是嗎?
: 希望判決能說明這是一個願意承認錯誤並且自我修正的制度環境
作者: yiwawa (存在於時光之外)   2019-07-07 02:46:00
奇葩的環境,沒板規沒律法還能處分、還能判決,不知煞有其事什麼,還要我來陪兩位走這一齣家家酒,您們乾脆坦白從寬承認這就是人治,這就是獨裁,跟不見條文就能抓人的港版國安法沒有兩樣。為什麼刪文呀、根據為何呀?想討個說法結果發現根本沒有說法,一切的準則只在板主和小組長密不透風的內心呀。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