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對 L_TradeCente 小組判決不服

作者: pethamster (阿倉)   2017-07-28 19:35:58
申訴人:pethamster
申訴之小組長:loverlover
申訴事由:
從頭到尾,loverlover小組長一直堅持,
無主文視同合購文,但偏偏合購板板規已明確將,
"無主文"和"合購文"作了區分,各有各的準則,
合購板c板主水桶我用的板規,是"合購文準則"內的板規,
但我發表的是"無主文",而非"合購文"。
我想板規(法規)的不同條項款目之間,
應該是獨立而不是可隨意互通的,這點我想沒人有異議,
但偏偏合購板c板主卻用b法條的罰則,
來判決a法條行為違法。
c板主的做法在合購板實務上或許合理,
但板規並沒有提供法源支持她水桶的行為,
她自己也說了,是因為有板友抱怨照抄無主文,結果被水桶,
所以她才用同一標準看無主文,
這就表示她一開始也知道板規並沒有管到無主文的這一塊,
但她並沒有修改板規去使自己的行為合理化,
所以,c板主對無主文一併看待的行為只是她自行擴張板規的解釋。
從罪刑法定原則來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定罪處罰。
故我的行為不該被水桶。
或許把無主文視同合購文,是合購板本身的潛規則、默契,
但這些對於老使用者來說理所當然的事,
對於不常、甚至第一次使用的人來說,根本不可能會去知道這些潛規則、默契,
因為"它們根本不存在於板規之中"。
當遇上這種明顯是板規有所缺失的案例時,
為什麼板主、小組長的做法是想盡辦法入人於罪,
而不是去想要如何修改板規,避免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呢?
依法執法在法治國家不應該是件稀鬆平常的事嗎?
另外,合購板板規的確有禁止"一頁商店"這個東西,
但卻缺乏對於"一頁商店"的定義,
一個法規如果沒有對於禁止項目作定義來劃定範圍,
我所認知的,跟你所認知的,絕對不可能相同,
根據罪疑唯輕的原則,執法者不能判處行為者的行為有罪/錯。
因此,在被賦予明確定義之前,"一頁商店"不應該被當作處罰違規的理由。
還有,l小組長有提到,板上也有很多無主文,
也是因為網址違規被水桶,
這部分我的看法是,前人沒有提出申訴,
並不能代表板主的做法是合法的,
只能說前人並沒有發現板規的瑕疵。
以上內容,懇請群組長詳查。
如當事人認為和事實有所出入,
歡迎loverlover小組長、合購板cutejoanna板主,
前來就未竟之處作補充,謝謝。
申訴要求:
1.解除申訴人於合購板之水桶處分。
2.loverlover小組長就"鑽文字遊戲"五字,
向申訴人站內信致歉。
3.合購板板務群出面承諾於(自訂)天內修改板規,
解決這次造成爭議的板規瑕疵,
並明確訂出合購一頁商店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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