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對 L_LifeJob 小組判決不服

作者: korsg (酒禁解除)   2016-01-16 04:38:39
簡單說明本案狀況
打工板規定 個人單位 能徵求的工作內容較登記之行號有更多的限制
板規中有明定個人徵求所限制的類型,還有板主主觀認定不屬於個人徵求的標準
只要符合規定中的內容則視為"非個人徵求",依規定需填寫單位相關登記字號
第4條 個人徵求
A.嚴禁個人徵求項目:
座談會、市調訪問、補教業、仲介、經紀、重度搬運
選舉助選員、演藝工作、金融保險業務員、高危險性工作
學術問卷、學術實驗、發放廣告傳單及任何文宣品
醫療醫藥相關行業、運輸業
其他工作是否屬個人徵求範圍則由板主主觀認定,判斷依據如下
1.工作時間 2.雇用人數 3.勞務內容 4.工作環境 5.其他
罰 4-A. 違者刪文,視情況加重懲處兩週以上水桶
則 4-B. 同上
申訴人使用[個人]文章標籤發文,但其徵求的人數超過一定上限
所以便以"非個人徵求範圍"刪文 (4-A)
人數上限未公開是為了避免有人蓄意規避,故採板主主觀認定
而個人徵求人數不得超過某個數字原因有2
1.人數多不易控管,如發生大量勞資糾紛非個人單位能妥善處理
2.人數少的單位依法不強制保勞保,意味著個人單位不投保的可能性高
※ 引述《ra065311 (蕭雲)》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申訴人:ra065311
: 申訴之小組長:L_LifeJob/smart1988
: 申訴事由:
: 本人於2015/12/22針對part-time板板主korsg之處分不服提起申訴。
: 小組長smart1988於2015/12/30判決維持板主原判。
: 本人不服,於判決次日去信小組長,迄今未獲回應。
: 本人認為,板主執行板務應依法有據。
: 此案板主刪除文章之名目為超過個人徵求人數範圍,然板規上並無規定此類規定。
: 自板規找到與人數有關之規定,只有板主可以以人數判斷是否為個人徵求的部分。
: 但沒有個人徵求有人數範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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