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L_TaiwanPlaz小組長 判決

作者: GeminiMan (GM)   2015-01-24 15:56:09
一、
#11PhstD5 (PttLaw)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
群組規範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依該站規第六條第一項,未經作者同意,不得轉載他人的文章。第八條,
由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 (此案發生於組務板,板主為該組的小組長)。
組務板為可提出組務申訴的看板,依該站規第十九條,申訴時需附相關證據,
此案使用者 eddie318509 的文章為申訴案所需附之必要證據,小組長可判定
非「無故」轉載他人文章。同理,板主所發之公告文章,申訴人亦可不需
事先告知直接轉錄至組務板。
二、「轉錄」行為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侵害個人權益,群組無法於此案判定有
違法事實。
※ 引述《eddie318509 (小語)》之銘言:
: 未經本人同意 任何人皆不得轉錄本人文章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申訴人:eddie318509
: 申訴之小組長:talk520
: 申訴事由:
: 小組長不顧法律對於著作權規範,認同他人未經同意便可轉錄文章侵犯本人著作權。
: 本人於2014/11/20檢舉redmj110未經本人同意便轉錄文章至L_TaiwanPlaz板,
: 當時小組長判決redmj110警告,但小組長卻在2014/12/10改判redmj110為無違規,
: 之後去信跟小組長說明,ptt文章皆屬著作權所保護,
: 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皆不得轉錄文章,但小組長卻仍執意維持原判,
: 以下為本人所查詢節錄部分可能涉及此案之著作權相關規範:
: 根據著作權規範
: 第 10 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17 條
: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第 84 條
: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第 85 條
: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第 87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 第 88 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 第 88-1 條
: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
: 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第 92 條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而另外根據ptt站規規範
: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第一編 法例
: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 一、看板違規行為:
: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 本人依據以上法律條文及站規規範,
: 主張維護我個人權益不得任由他人未經本人同意下轉錄文章,
: 故至群組板申訴小組長不得違法認同他人轉錄本人文章,
: 請求群組長秉公處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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