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Mrguo不服IanLi之判決(2019/09/03)

作者: Mrguo (guo)   2019-09-08 08:02:33
[申訴] Mrguo不服IanLi之判決修正文(2019/09/03)
申訴人ID:
Mrguo
被申訴小組長ID/所屬小組:
IanLi
申訴原因/申訴證據: (證據若引用看板文章,請附文章代號;一文請針對單一事件申訴,
對同一申訴對象申訴其他事件,須等已提出之案件結案後才能再提申訴):
上訴(因文章已被刪除,找無文章代號)
是否已向小組長私信反應/寄送系統時間:
(需自行保留寄件備份為證,小組長需在一周內答覆)
IanLi在判決文指示如不服可上訴
主旨:對於「algorithm檢舉本人Mrguo一案,9/3判決被檢舉人水桶六個月,刪除涉及文
章19篇並退回最近一篇文章一篇」不服,提起上訴,建議撤銷9/3判決。
說明:
壹、關於法律板板規:
(壹)我的文章(列在判決文內,例如9/1的文章
https://www.ptt.cc/bbs/LAW/M.1567299068.A.58A.html)對憲法第1條及連帶的權能區
分有詳細說明,看得懂就知道政府違反了憲法第1、25、26、27、112、118、122、128條
,正如文章標題說的「政府篡位奪取了人民為國家統治者的地位及權力,人民成了政府率
性宰割的俎上肉」,需要改革,這是我想要參選總統的動機,提出來歡迎討論。
一、我的8/20文章(https://www.ptt.cc/bbs/LAW/M.1566287349.A.463.html列在判決
文內)在對話中曾提到【我只是誠心誠意想聽聽大家對〝我的訴求有2個:1.將「中華官
國為官有官治官享之官主共和國」回復為「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也
就是實現民有民治民享民主。2.大幅改善政府司法沉痾、立法之亂、行政弄權、監察之惰
、考試之懦、總統之怠等問題。〞的看法,並無不尊重各位之意,只是可惜到現在都還沒
有人表達意見】。
二、對於yang36835於8/31提到「國父遺教跟五五憲草都被廢棄多久了…還有,你這篇根
本在誤導」,我的9/1文章(https://www.ptt.cc/bbs/LAW/M.1567299068.A.58A.html列
在判決文內)在對話中回應〝整部憲法最重要的精華就在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
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施行憲法,民主即「人民晉身為皇帝、國家主人、統治
者」,國家由全國人民一起治理及共享,政府(官員)係由國人給付薪酬、居於臣僕地位
、須忠於人民為國人服務。不知道yang36835對憲法第1條的看法如何、對民主的看法如何
;政府(官員)不和人民談憲法第1條,只想把人民踩在腳底下。希望能看到yang36835的
看法。〞yang36835並無回應。
三、Algorithm如有意見,也可以來加入討論。
依上說明,上述行為應該符合法律板板規第一條:本板為批踢踢法律板,屬學術性質之討
論板,「著重於學術研究與實例問答」意旨,文章並未偏離討論法律內容。
(貳)我的8/29文章(列在判決文內)在對話中曾提到〝板規是這樣寫的「本小組禁止
一切營利行為,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包括廣告招攬、募集團購、資金借貸
、諮詢服務及其他相關情事,違者除不公告直接刪文水桶,情節重大將列為國家研究院不
受歡迎之使用者。看板開設目的若有涉及金錢往來,使用者須自負法律責任,若有營利行
為發生,則從嚴辦理。」也就是說看板開設目的若有涉及金錢往來,不是不可以,惟使用
者須自負法律責任,但禁止有營利行為。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頁(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ccd=xqnlN3&o=e0&sec=sec1&op=v&view=1-1
)對「營利」2字的釋義為「謀求利潤」,我的文章寫明〝我的訴求有2個:1.將「中華官
國為官有官治官享之官主共和國」回復為「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也
就是實現民有民治民享民主。2.大幅改善政府司法沉痾、立法之亂、行政弄權、監察之惰
、考試之懦、總統之怠等問題。…請大家幫助我,需要大家出錢出力,讓我們大家一起努
力將國家導入正軌,謝謝您的付出及參與〞,此(請大家幫助我,需要大家出錢出力,讓
我們大家一起努力將國家導入正軌)動機及連帶之(募款)行為與板規所稱營利行為顯然
有別,不能歸類為營利行為,與板規尚無牴觸。
(參) 我在郵局開立競選帳戶,帳戶是受政府及郵局管制的,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政
治獻金專戶公告資料網頁(
https://sunshine.cy.gov.tw/PAQuery.aspx?n=21&_Query=2449d528-4f89-4056-86ca-1d8c7a075f8c
)可看到我的相關資料,我的募款是受到法律約束及保護的,不應受到差別性歧視待遇。
我的8/30文章(https://www.ptt.cc/bbs/LAW/M.1567128172.A.223.html列在判決文內)
在對話中曾提到〝首先說明,我雖然在ptt發表文章,我對ptt的一切還是非常不熟悉,各
位可以把我當作初進ptt的鄉巴佬,因為我真的不清楚ptt的相關規定及各位發言表達的真
意是甚麼。像是bassmaster提到「我說的搞鬼是指你手動置底」,我不瞭解手動置底為什
麼不可以,我不知道相關規定在哪裡,我就先照自己的意思手動置底了〞。9/4看到判決
,才上網搜尋〝洗板文〞,才知道〝洗版,廣義指在網上論壇、留言板、BBS、即時聊天
室、網路遊戲聊天系統(公頻)以及拍賣網站等短時間內傳送大量資訊,專指重複相同的
內容〞。我的8/19文章(列在判決文內)在對話中曾提到〝關於Hermess提到「總感覺他
只是想藉由回文重複手動置頂讓募款帳號曝光。能撈一個是一個」,我回應「文章一再重
po,是把我的理念完整表達;多數人都是看最新的文章,很少人會去看舊文章,這也是文
章一再重po的考量」〞,我的8/27文章(
https://www.ptt.cc/bbs/LAW/M.1566896590.A.B38.html列在判決文內)在對話中亦提到
〝關於bassmaster提到「你可以用編輯的,不是手動置底」,我回應「把文章整個po出來
,呈現我的完整理念,尤其對新來的朋友,可以知道我在說甚麼,覺得這樣也蠻好的」〞
,對我來說手動置底有正當考量。上面提到撰寫文章的時間點,因文章已遭刪除,無法核
對確認,係根據手上現有資料推估。法律上有所謂故意與過失之別,故意者總是罰得比較
重,過失者總是罰得比較輕或不罰;再者,洗版似宜訂出〝短時間〞與〝大量資訊〞的定
義,有依據執行起來比較不會有爭議。本人認為鼓勵大家來發表文章是好事ptt應正面看
待,本人文章最多時2921字、30KB,應尚談不上構成傳送大量資訊,亦未對ptt造成任何
災害,如歸為犯行,應屬不嚴重,既無惡意亦為無心之失,建議最多給予警告即可,無需
刪文及退文。本人文章其實有13個不同版本,均予刪除或退文,似亦不合「重複相同的內
容」意旨,7/23第一篇文章(列在判決文內)當然不屬洗板文應不刪除。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9-08 12:35:00
喔哦!置底神功再現組務!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2019-09-18 14:06:00
本案會由我處理,近日公布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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