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dgc 檢舉 Paulnewman (2017/04/07-1)

作者: dgc (逍遙遊)   2017-04-07 16:40:22
本人於3/28檢舉leonardoyeh版主一案在Magic_Center版。
Paulnewman小組長於4/7做出以下判決 #1OvpCMNV (Magic_Center):
查leonardoyeh,違反#1OqUK2kk (Magic_Center)組規一案,
經由去信了解,他並沒有在4/7之前看到此公告,在看到此公
告後,也已主動撤下網頁。
本組公告,對於沒有常來此版的網友的確會缺少告知之情況,
確實有不夠周延之處,因此,此案僅以告知違規處理。
raio案,因其於公告後主動來信,確認其於公告後,並本組執
行處置前三日都沒有更改網頁之舉動,當時才有該處置情況。
若有疑議,可上訴之Aboutborad版。
檢舉理由如下:
一、按 #1GJsqyZZ (Magic_Center)公告:
命理小組《禁止廣告營利法規》
本小組禁止一切營利行為,或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所從事之活動,包括廣告招攬、
募集團購、資金借貸、諮詢服務等其他相關情事,違者除不公告直接刪文水桶,情節
重大將列為國家研究院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附註】包括任何諮詢服務,貼一個連結過去,連結的網站內容裡,明寫著諮詢服務項
目,或收費字樣即是。
恕略...
若版主個人違規,視情結輕重,即刻刪除版主資格,並將該看版則列入違法看版,
情結重大者,列為水桶並不受歡迎之使用者。
此公告為2012年所寫,leonardoyeh版主沒有理由不知道。
二、3/22公告#1OqUK2kk (Magic_Center)至4/7,已有十五日。
leonardoyeh版主在這段期間內,並無「請假」之一事。
故leonardoyeh版主「無證據」證明其不知此公告。
三、按 #1OqUK2kk (Magic_Center) 公告:
此水桶為永久水桶,除非其網頁或廣告宣傳有更改,則列為水桶一年以觀察之。
雖然leonardoyeh版主已經撒下網頁,
Paulnewman小組長至少要判「水桶一年以觀察之」,
但是,Paulnewman小組長怎麼能僅以「告知違規」處理?
Paulnewman小組長有避重就輕之嫌。
四、本人於3/28檢舉此案,
Paulnewman小組長於3/29日已知此案,卻文風不動。
直到本人於4/5檢舉Paulnewman小組長,當日才處理。
Paulnewman小組長有無心判此案之嫌。
證據如下:
http://i.imgur.com/KjnzOrL.png
五、本人於3/28檢舉此案,引用3/22公告 #1OqUK2kk (Magic_Center) ,
Paulnewman小組長於4/5回應 #1OsbYepl (Magic_Center),
Paulnewman小組長卻引用3/25公告 #1OrZMPcP (Magic_Center),明顯文不對題。
Paulnewman小組長有推託、不願處理此案之嫌。
六、從以上可知,Paulnewman小組長難以公正立場來判決此案。
本人希望群組長暫代小組長職務來判決此案。
證據和引用公告如下:
由於leonardoyeh版主已經撒下網頁,
本人引用wearewinner在九天前拍下的照片,
此為leonardoyeh版主違規之證據:http://imgur.com/a/5GU8V
感謝gkc提供證據:
http://imgur.com/a/1gdeg
http://imgur.com/a/a3Wj2
● ★ ! 1 9/12 Paulnewman □ [公告] 命理研究院組規:廣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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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GJsqyZZ (Magic_Center) [ptt.cc] [公告] 命理研究院組規: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347382588.A.8E3.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 234 m 3/22 Paulnewman □ [公告] 命理組群禁止網頁宣傳在本組從事命理生意
┌─────────────────────────────────────┐
│ 文章代碼(AID): #1OqUK2kk (Magic_Center) [ptt.cc] [公告] 命理組群禁止網頁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gic_Center/M.1490150658.A.BAE.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220 Ptt幣 │
└─────────────────────────────────────┘
麻煩群組長處理,謝謝。
作者: malosing (瞇瞇眼)   2017-04-07 17:21:00
處理原本就有時限 你這樣是跟某人一樣 要求別人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2017-04-07 17:22:00
dgc,所以我有建議你~3/22的公告與不受歡迎人物判決無關~因為我之前被判決的理由壓根和3/22的公告毫無關連。而且除了一年之外~還要列為"""不受歡迎人物"""。順便提供你幾張我昨晚抓到的圖:http://imgur.com/a/1gdeghttp://imgur.com/a/a3Wj2
作者: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7-04-07 18:15:00
2012那時的板規不包含名片檔 所謂貼個連結是指簽名檔被你們一直申訴 子玄就開始擴告刑罰 名片檔或id都要桶之前也表明很多次了 組長或板主要管板友私事於法無依國家研究院可沒有桶那些賣書的 那規定是針對商業組織例如直銷 在ptt註冊一堆免洗來賣東西 禁止的是這個
作者: malosing (瞇瞇眼)   2017-04-07 18:36:00
不太懂一直說3/28檢舉 4/5才處理有什麼問題一般14天之內都沒問題吧?
作者: NohohonZoku (のほほん族)   2017-04-07 19:11:00
m大去群組裡收集一下歷史資料就知道為啥啊XD
作者: malosing (瞇瞇眼)   2017-04-07 22:47:00
你引用的是請假 可是這跟你說他沒處理此案沒關係耶事實上 他也是有處理了幾件案子 我覺得你申訴這點有誤要不要再好好想想這點? 因為這等於是拿別的規定來佐證你申訴的第四點部分???你所的判例內文是3週耶哦哦 你指的是第一點 一週未處理但那是超過一週未處理 才去申訴並要求他去處理你這案子是直接指責小組長有 無心判決之嫌 我覺得跟你所提出的判例無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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