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課綱採原住民「族」 馬:讓他們有歸屬感

作者: blackmanMJ (黑鬼原住民)   2015-08-04 00:50:44
※ 引述《coolbad (我是小巴)》之銘言:
: 心得:
: 原住民的朋友們,你們還要忍這個政府多久
: 這次的操作很明顯要跟中國的少數民族=台灣的原住民族做連結
: 台灣的原住民來自中國大陸(不正確的中國史觀)
: 但各式的研究已顯示,台灣的原住民是南島語系,並非來自中國
: 真的是不要臉的政府,還我正確的歷史。
: -----------------------------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2015-07-31 16:25
: 課綱微調爭議持續延燒,不過總統馬英九今出席「104年度全國
: 原住民族行政會議」時,雖未回應是否退回課綱,以及教育部長
: 吳思華是否下台,但在致詞時卻針對爭議課綱中的「原住民」及
: 「原住民族」發表評論,指新課綱用「原住民族」,是憲法及各
: 法律的普遍用語,馬英九覺得「原住民族」能代表原住民,讓他
: 們有一種歸屬感。
: 馬:「原住民族」為憲法、法律普遍用語
: 反課綱學生今日仍持續在教育部外抗議,並於上午召開記者會時
: 表示,「課綱不退,我們不退」。不過總統馬英九今上午出席「
: 104年度全國原住民族行政會議」時,則在會中再度針對爭議課
: 綱發表評論。
: 馬英九表示,新課綱採用「原住民族」,是憲法及法律的普遍用
: 語,並無其他惡意。馬英九還強調,新名詞要能代表現在的原住
: 民族,且需讓原住民有歸屬感及自主性,希望藉由這樣的改革可
: 達到這樣的目標。
: 國教院:有消滅平埔族爭議
: 針對課綱微調後,「原住民」變成「原住民族」,國家教育研究
: 院日前曾發布新聞稿指出,「原住民」改為「原住民族」,有消
: 滅平埔族的爭議。台大歷史系教授周婉窈也曾於臉書撰文對此指
: 出,「原住民族」是指當代官方認定的十六族,並不包括所有台
: 灣歷史上的原住民。周婉窈也引述台大歷史博士生吳俊瑩所發表
: 的「課綱說:平埔族的歷史不用寫」,並表示,基於各種學術理
: 由,在歷史學上會用「原住民」,而不用「原住民族」。周婉窈
: 說,將「原住民」改為「原住民族」,根本是大外行。
: 馬未回應是否退回課綱
: 吳俊瑩則是在去年發表的「課綱說:平埔族的歷史不用寫」中指
: 出,課綱微調後「原住民」一律改為「原住民族」,雖然「修訂
: 說明」指出是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用詞進行調整,但吳俊瑩
: 表示,原住民其實分好多「族」,且現行法定的「原住民族」僅
: 包含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
: 、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
: 賽德克族等14族,卻未包含歷史上與漢人互動密切的西拉雅族及
: 其他平埔族。
: 此外,雖然媒體今早曾詢問馬英九,是否退回課綱,以及教育部
: 長吳思華是否下台,不過馬英九皆未做出回應。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96744
不好意思
回個文
我支持反課綱 要求客觀課綱的立場
但是吵到原住民族定義 這塊他們沒有立足點
我們原住民族 有個原住民族青年聯盟
您有看到新聞 8/1他們針對課綱議題在台北車站研究
為什麼不是在教育部
因為教育部 那群人不接受我們原住民青年的觀點
因為反課綱必須要反全部...
我先來解釋一下
在法律上 法制上
原住民 跟原住民族的差別
政府機關要使用特定文字時必須要確認是不是有專有名詞或者已經有定義
所以教育部
在用字上一定會參考目前法律上有沒有規定 原住民 或原住民族這字眼
先前有人回答
教育部使用這兩個文字時 一定有參考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住民族基本法有明確規定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
、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
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無論用文意解釋或者其他解釋方式
先簡單的說
確定的是...
原住民一定目前的原住民族中的個人
而法定原住民族有目前有16族 恕我不一一打出來
維基目前介紹原住民族16族是正確的
但...但..但目前原住民族沒有平埔族
所以課綱上 無論是原住民族或者原住民 的用字都跟平埔族無關
因為容易引戰 先說明我不否認平埔族群的存在
只是目前原住民族基本法 跟 原住民身法的定義 目前沒有平埔族群
若民意基礎夠~大家都贊成 修法就可以解決
為什麼這樣呢
我先從原住民族的法律定義來解釋
所謂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
這邊指的是民國43年業已認定的原住民族 也就是大家最初認識的九族
最初的九族就沒有平埔族群了
這邊請大家記住一件事情
這邊請大家記住一件事情
這邊請大家記住一件事情
這邊請大家記住一件事情....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目前的十六族全部都是從最初九族分出來的
為什麼會這樣呢 很簡單
因為民國43年或者日據(我不知道大家愛用哪個用語先用這個)時代
日本學者只從區域分布或者語系初步分類
但是當時有些後來被分出來的第10族至第16族
因為戰爭關係或未做更精確的分類所以從民國43年到民國90年都被"誤認"是9族之一
像是噶瑪蘭族
部分原因是偉大的吳沙開墾宜蘭 發現蘭陽平原有人(噶瑪蘭)
被"請"南遷 有些跑到花蓮阿美族的區域 被誤認阿美族
所以...
90年以後
法條所謂的 被行政院核定的民族
應該是說 給被誤認其他族的民族 一個重新恢復自己名字的機會
只要被誤認的民族 有主觀意願恢復族名 以及 客觀上學者研究確認是誤認
行政院是不會擋的
或者是說也是給行政院作業時間...
譬如最新一族正名時 給戶政司作業時間
結果戶政系統還是大當機otz
至於以後會不會有新民族...機率很小 但是有部分爭議(我不是指平埔正名爭議)
因為平埔族不是法定原住民
所以改成 原住民 或者 原住民族 跟平埔族群權益目前是無關的
我再次強調
法律上已經有定義 原住民跟原住民族的定義
我國行政機關 都必須尊重這個解釋
因為這已經有法律上的定義
至於反課綱青年學子 不懂原住民族基本法跟原住民身分法
而望文生義解釋錯誤
我只覺得目前的教育讓大家對原住民了解太少
作者: annisat   2015-08-04 10:35:00
我想現在的爭議是不是在 如何refer到歷史上的aborigines如果都只依照法律用語 則歷史上的、目前法律無規範的族群甚或制度(比如說法律沒有規定絞刑 我們是否只能叫它死刑)不知道課程裡如果提到這類用語時 相關的看法是什麼?另外我不知道您的平埔族是如何定義的 也許我們定義的方式不同 但是噶瑪蘭,巴宰(剛死掉),邵,噶哈巫都可以被歸類為平埔族^就某種定義下
作者: blackmanMJ (黑鬼原住民)   2015-08-04 16:37:00
噶瑪蘭是平埔族沒錯...但現在原住民族很堅持目前法律上定義除法律有規定外 另一方面就是原運前輩爭取原住民族這名稱 以彰顯集體權益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5-08-05 23:10:00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制定者並非原住民 而是中華民國政府拿中華民國政府的定義來自訂原住民及原住民族定議這道理有點怪怪… 另何為一族? 何為非同一族? 是社會群體概念而非政府標準界定 這台端是否知曉?政府認定不並代表不存在 所以才會有愈來愈多"族"老實講 "邦查"跟"AMIS"甚至都覺得不是同一族 但政府還是因為他們語言共享等因素劃在"阿美族"
作者: tyanpsy (lazybone)   2015-08-06 18:47:00
我是邦查(PANGCAH),但我覺得自己是阿美族我們那個部落的人都覺得PANGCAH和阿美族是同義詞
作者: annisat   2015-08-08 10:12:00
我的疑問看了這篇之後有比較懂:http://goo.gl/0s9znA裡面有提到原住民族在定義上並不只限於官方認定的族 比較像是自我認同 因此不具有如何歸族或不包含平埔的問題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5-08-08 16:00:00
我覺得一直跑題 今天討論課綱不是討論要簽什麼法律文件作什麼法律行為 讓法律用語凌駕在歷史學上 本就奇怪課本用了原住民 不用原住民族 更是好笑 如果真要突顯群體的概念 要加字就再加一點 直接稱原住民族群為什麼要用一個政府登記與否作為成為一個族的標準原住民人權是一種根本性與生而來的權利(fundamental)有時他只能意會不能具體表達 但因為有了國家機器的管理而讓他有了描述性 但不代表國家機關訴諸法律文字的定義即是它全部的面貌 為什麼澳、美、加的原住民不受這種管理而中華民國轄內的原住要受這種管理 然後原住民還把視為是合理?依原住民與部落人民公約(1991)1-2 Self-identification as indigenous or tribalshall be regarded as a fundamental criterion fordetermining the groups to which the provisions ofthis Convention apply. 自我確定(覺醒)才是基本標準相比用字之下 你覺得在課本上放著教育下一代原住民的是無論有沒有自覺 只要沒有政府登記或認可 就不能視為一這種價值觀去影響下一代會比較好?「以被國家認定為族」對「未被國家認定為族」的標準就像「漢人」對「原住民」一樣只有法定只有規範真的能傳達多元族群的價值?老實講我很懷疑
作者: luuva (驢猫)   2015-08-12 01:42:00
學術(課綱)用語 並沒有必要按照法律定義來使用課綱依據的應該是既有的學術成果 和法律定義根本無關歷史課本就是根據歷史來編寫 就像化學課本也無須理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之類的東西另一方面 有些「新」分出來的族實際上在日本統治時已經分出只是戰後在法律上的分法只用了大分類而忽略次分群的區別換句話說 法律上的區分一直是把學術或認同上的分類簡化而成法律一直是落後於學術和認同的分類的 不應該反過來要求學術用語必須根據法律定義附帶一提 有興趣可以去找日本時代的統計或學術書籍來看絕對不是簡單的只分九族 而是有些統計只分七族 而有些學術研究又早已分出十多種語言 葛瑪蘭族和多數平埔族的族的名稱也都是早就 (包括日本人來之前西方人的研究) 就知道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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