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黑心 家教中心 共同抵制 歡迎轉發

作者: vvbird (vv)   2017-11-04 01:39:09
好奇一件事
原 po 針對這家家教仲介的理由是?
1. 它是最貴的一家, 所以(先?)針對它?
2. 它違法, 所以(先?)針對它?
3. 有其他原因?
因為說真的, 現在市場上, 除了像 104, 1111 之類的大公司之外
違法的, 很貴的, 應該都不止它
所以原 po 如果用抵制的方式讓它消失了之後, 就會接著對下一家很貴(或違法)的仲介?
還是就此結束?
因為目前原 po 所提出的理由, 其實應該不止這家這樣搞
所以當原 po 希望大家"支持"抵制前,
能不能先說清楚為什麼會"針對"(或先選)這家?
如果抵制成功之後? 接下來呢?
※ 引述《x7803413 (小花)》之銘言:
: 關於家教仲介這塊市場,一直有一個,靠著各縣市名為名的(黑心)家教中心
: 收取一個月”50%”的仲介費,大約從2013年開始有人開始檢舉,經過番的努力,讓此家
: 教中心,因評鑑分數不足,故無法在屏東立案,轉至嘉義縣。
: 我們先討論一下關於家教收費的問題:
: 關於這方面的規定:
: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第四條,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
: 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 一、登記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本中心10項90題
: 但收費還是以合約實際情形為主)
: 主要分成這三項,大部份家教仲介都只收取前兩項費用(有的是一個禮拜收入,最近出現
: 一個1.25個禮拜的收入大都合理)。
: 但是從以前就一直有一個收取一個月一半的家教中心,靠著第三項心理測驗的名義收取高
: 額仲介費。(不要覺得50%很少,有人曾經談到一個月快2萬多的家教費,需要付1萬初的仲
: 介費,不要被話術騙了)
: 但是為何這個家教中心(www.168tutors.tw)還依然存在呢??
: 1.當初在經營利用各縣市大學名為名,博取家長認同後,拿到相對較好較多的case再加上
: 當初比較沒這方面的資訊,所以大家只能從他那邊接取case,進而在家中眼中 有一定
: 的
: 地位。
: 2.依然有許多人看他case多,且方便就跟他接洽,我已經問過勞動部,
: ”認真無法可管” 現在只能就評鑑讓他們考績不合格,無法繼續立案。
: 3.要根除這種黑心的家教中心,只能靠大家抵制,別再從他們家接家教,等家長
: 等不到結果,自然會找其他管道。
: 4.不要覺得這一點努力沒有用,此家教中心已經在屏東無法立案,移致嘉義,也
: 被罰緩(某些部分是強制的),現在只差一步大家的抵制。
: 如果願意一起抵制的一起做這些事:
: 1.不要再從此家教網接,不論從哪個地方看到,只要是這個資訊的就是他們
: 客服:0978-638-xxx
: 信箱:[email protected]
: 2.跟系上的學弟妹分享,建議可以用(1111,104,great,ptt)或是收費合理的。
: 3.打去當地的"勞動部"檢舉, 再打去嘉義的"勞動部"檢舉(05-3620900 轉 5110)
: 4.如果有人有更好的辦法,歡迎分享,我們需要更多的力量
作者: x7803413 (小花)   2017-11-04 06:51:00
應該說最站不住腳的一家,爭議最多的一家,但因利用一些技巧把case鎖在他們家,加上一些不了解這個情況的人,還是會從此家教中心接洽。爭議的部分勞動局的人因該接了不少電話,他們的人也說這家認真有問題。也蠻希望可以根除這個問題,畢竟這部分有很多學生在使用,勞工局的負責人也是為人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小孩,也不希望別人的小孩,這樣被黑心“剝削”。
作者: j0958322080 (Tidus)   2017-11-08 20:14:00
所以呢?我是問原po
作者: freekid (世界真是小)   2017-11-08 20:47:00
我覺得理由無所謂,接下來要不要針對別家也不重要,原po就算動機不純,講出來分享這資訊,對大家也不是壞事。
作者: j0958322080 (Tidus)   2017-11-08 22:50:00
啊我是問這篇的原po,也就是vvbird
作者: x7803413 (小花)   2017-11-09 01:06:00
沒關係,希望有看到的大家,還是學生的,可以在系版或是比較多人的地方幫忙宣傳
作者: freekid (世界真是小)   2017-11-10 00:17:00
我知道您的意思,我說「理由無所謂」的前提當然是「指控是事實」
作者: vvbird (vv)   2017-11-10 00:26:00
事實, 有時候是有一些不同面相的, 所以還是要有證據
作者: freekid (世界真是小)   2017-11-10 00:43:00
前輩說的是,證據絕對是需要的,但理由就還好了
作者: x7803413 (小花)   2017-11-10 01:56:00
嗯,當然有證據,合約書內容,法規,跟勞動局的負責人,這些我都能具體拿得出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