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請問被員工背叛,有什麼方法可以解(律師經驗分享)

作者: unzap (小洋)   2020-08-06 15:52:21
※ 引述《Hanklaw (Hank)》之銘言:
: ※ 引述《wannado ()》之銘言:
: : 朋友開美甲店,當初徵人的時候
: : 朋友介紹才會錄取這個中國人
: : 因為這位中國人(以下簡稱A)的老公是台灣人,但沒有工作,還有一個孩子要帶,沒有台
: : 灣身份證(可能是不想放棄原本身份)
: : A工作期間的確也是蠻認真,我朋友薪資也沒有在手軟的,想說她很辛苦,非常關照她。
: : 由於原本我朋友的店面只有她自己和A兩人,所以客源很多都是共享,A也工作好幾年了
: : 不過最近A卻在附近租了工作室,我朋友一發現就終止合作關係
: : 但沒有口出惡言
: : 沒想到這位A把我朋友的客人帶走,並且教唆客人回來退款
: : 請問這種狀況有得解嗎
: : 感覺被欺負的有苦說不出
: 一般這種狀況可在勞動契約中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來處理,但須注意競業禁止條
: 款不能隨便訂,依法有條件限制(如下),給版上各位參考。
像美甲、美髮這類個人服務業的業態
通常都是以勞務承攬的非僱傭關係合作
在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就不適用競業條款了呢?
: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作者: lulu233 (lulu233)   2020-08-07 00:00:00
競業禁止條款顧主要有合理補償
作者: abel0201 (亞伯)   2020-08-07 01:12:00
一般店家其實都不適用 除非是那種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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