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的類型大約就是普通的金屬工程行
接案做廠房鐵皮屋包水電那種
基本上沒有什麼技術成分跟或機密專利
原本公司10個人年後直接開除了7個(剩老闆夫妻跟兒子)
反正因為一些工程跟資遣離職協商到上週全部7人都正式離職
(7個人因各自原因所以自願離職跟非自願離職都有)
於是大家就聚在一起討論用青年創業貸款來創立一間同類型的公司
很美的夢想規劃先放在一旁不談
目前討論中最擔心的主題是如果創立同類型公司
是否會遭到前公司的針對
上網查詢了一下相關的討論
比較熱門的問題點主要是在競業條款的部分
我們公司的競業條款只有寫到"離開公司後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
並沒有提及後續的補償金或其餘的規範
看了一下相關的法規討論指出這樣的工作合約條例是無效的
而公司機密的情況
有看到部分案例是去挖前公司的客戶被認定違反競業條款
這部分到時候也會注意不去主動接觸前公司客戶
但是上游廠商部分也會有類似的問題嗎?
因為鐵料進貨.工具採買.雜工人力.設計師等部分
我們私底下都有跟其廠商熟識以新創公司的名義去接觸會違反競業條款嗎?
想請問版上有碰過離職後創業與公司打對臺的鄉民能夠指點一下
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該注意的細節避免與前公司有所爭議(前老闆為人很小心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