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eka (恩)
2017-11-12 17:04:33目前狀況如下
我與朋友各持50%的股份成立一家有限公司
資本額是一百萬元
但實際上這筆錢是借來的
也就是說我們都沒有出錢
只是掛人頭成立而已
後來
我自行出來創業
因為有開立發票的業務需求
所以使用了上述的有限公司行號來開立發票
想請問各位
之前持股50%的朋友是否有權利來分割我的利潤呢?
又或者他是否有其他權利可以影響我的公司營運?
因為現在公司的營運已經與他沒有任何關連
只是在法律上他是持有一半股份
還是會擔心後續會發生利益分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