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闆好
小弟目前經營足球球衣類 零售網拍及電子商城 (每月營業額6~18萬不等)
承租及登記地址是在台北市內的某商務中心
在2月中登記行號營業
不久後收到國稅局的公文並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打電話去國稅局問
承辦人表示
因為我的登記地址是在商務中心內,除非我更換地址,
不然無法登記為"免開統一發票"
意旨 需要額外增加成本,記帳費,營業稅等
網路上查到的資料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裡面 提到小規模營業人可申請 免用統一發票
可是國稅局以登記在商務中心內拒絕
問題1. 需開發票的問題是否有法條可解?
問題2. 如果這時候向國稅局申請歇業, 是否會遭到刁難呢?
感謝版上各位先進, 祝大家生意興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