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搶扶養90歲父節稅 「1原因」哥哥贏了!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4-05-07 09:17:56
搶扶養90歲父節稅 「1原因」哥哥贏了!父母離婚爭孩免稅額 聯絡簿簽名成關鍵
2024-05-06 15:14 聯合新聞網/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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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示意圖。圖/ingimage
【文.黃明惠 整理】
你報稅了嗎?隨著納稅季來臨,民眾在扶養親屬實務上容易出現「重複申報」的案例。高
雄國稅局提醒,家人之間若同時、輪流照顧扶養直系尊親屬,各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協議,
由其中一人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除可調和納稅義務人最適稅負,又能避免紛爭。
稅務人員指出,實務上曾發生過90歲爸爸在報稅當年度往生,隔年5月2名兒子搶申報扶養
的案例,但兩兄弟互不相讓,國稅局只好分別請兩人提供扶養事實。
查得結果後發現,哥哥與父親長年同住,並負責其食衣住行與醫療等照顧,弟弟則每個月
匯款1萬元生活費與父親,最終國稅局認定弟弟只是盡經濟上部分負擔扶養義務,並非主
要照顧者,所以剔除弟弟列報父親的免稅額,由哥哥勝出獲得認列。
國稅局指出,若協調不成由誰申報扶養,就會進行「實際扶養事實」認定。
意思就是說,會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參照申報扶養者與受扶養親屬間
有無同住一家、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的照顧、實際支付扶養費用等情節,綜合判
斷申報扶養者對受扶養親屬所盡扶持養護的程度,並以程度較多者,認定為主要扶養者,
而得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離婚夫妻搶子女免稅額 國稅局認定順序?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離婚後,申報綜所稅時,若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的免
稅額,根據財政部規定,由國稅局依順序認定可以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的一方。
據ETtoday報導,實務上發生過離婚爸爸拿出匯錢付生活費的證明,扶養扣除額認定卻給
媽媽,只因學校聯絡簿簽名欄、小孩考卷全是媽媽名字的關係。
夫妻離婚後,列報子女免稅額的認定順序如下:
1.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2.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的人列報
3.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的人列報
4.衡酌納稅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的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
扶養人列報
至於「實際扶養事實」,則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
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
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5.其他扶養事實。
國稅局舉例,甲君與乙君於2020年離婚,雙方同意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
由乙君擔任;但甲君與乙君2021年綜所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子女,因未能協議,經國稅
局剔除甲君申報的子女免稅額,對甲君補稅。
對此,甲君不服,主張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應由其列報扶養等;經國稅局以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並與子女同住,雖甲君主張按月支付子女教養費,也僅盡
扶養義務的一部分,而免稅額應以扶助、養育及照顧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實加以審認
,才符合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立法目的,因此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注意事項
一、列報直系尊親屬之免稅額:
需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者。兄弟姊妹2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扶養,
如未達成協議,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申報扶養。
二、離婚夫妻申報子女之免稅額:
離婚夫妻列報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或雖已滿20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
力而受扶養之子女免稅額,應協議由扶養之一方申報;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實際或
主要扶養人申報。經法院裁定者,以裁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申報;如裁定
內容為夫妻雙方共同行使者,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申報。
三、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如伯、姪、孫、甥、舅等),該親屬應合於民法第1114條
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未滿20歲
,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其優先扶養順序之親屬為無所得
及無財產資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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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授權自今周刊,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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