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請問一些報稅的問題,相關的關鍵字有爬過了,不知道有沒有漏掉
如果之前已經有板友問過我沒爬到請大家見諒
今年因為母親(65)收入偏高,父親(72)雖然沒工作,但是有一筆大陸地區的利息所得
如果我扶養掛上父母的話反而會讓級距高一階,
研究了很久我如果自己報稅,母親報稅時適用夫妻合併申報的話總金額約可以省下約1/3
請問這樣還可以把父親掛在我的扶養親屬,母親自己申報嗎?
另外,還有關於租金收入的問題
家裡的地址登記了兩間公司(負責人都是母親),第一間開了6~7年,第二間去年開的
前幾年國稅局都沒有要求補租金收入,
直到去年第二間公司要設立時,代辦的會計說因為同一個地址登記兩間公司,
雖然房子是負責人的但還是要有一份B公司對母親的租賃契約(儀式性的),
也只有這份租令契約有送到國稅局審核設立B公司用,
B公司的申報扣繳也沒有報這筆租金,一直到今年初突然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
補稅的所得居然是A公司付給母親的租金,但是這筆金額是從來沒有申報過的
是說金額也不高,但是是否以後我就是要乖乖申報A、B兩間公司的租金收入了?
感謝各位能把小弟的文章看完,表達不清楚的地方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