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企業未實現損失 不得認列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2-11-25 10:16:12
企業未實現損失 不得認列
2022-11-25 00:12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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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財務上暫估費用不能列報,交際費、捐贈、折舊、差旅費超限則須補稅。本
報系資料庫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損失費用常見兩大錯誤,包含超出限額、以及列報未實
現損失,依現行稅法規定,除了屬於存貨跌價損失、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備抵呆帳外,營
利事業在財務上暫估費用或損失,屬未實現性質,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營利事業在報稅
時要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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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官員說明,財務會計與稅務課稅所得概念不完全相同,因此營利事業在報稅時必須
作帳外調整,因為部分費用或損失在稅法上設有上限,所以超過上限部分無法認列,例如
:交際費、捐贈、折舊、差旅費等。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9年營所稅申報中列報乘人小客車折舊費用,以購入成本500萬元
按五年計算,但稅法規定依耐用年數計列折舊時,以250萬元為限,甲公司所列報金額已
經超限,就會被剔除並補稅。
另外,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屬短
期投資的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
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國稅局舉例,A公司在201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在出口費用中,列報預估的維修
設備費用215萬元,因預估費用屬於未實現性質,不予認定,因此A公司列報的未實現預估
費用全數調減,並補稅43萬元。
而另一常見的錯誤,是列報未實現的投資損失,國稅局說明,乙公司在營所稅申報時,列
報投資損失50萬元,並說明該損失是投資海外基金造成的損失,乙公司原本申購A基金200
萬元,在同年10月出售A基金轉購B基金,而B基金淨值為180萬元,但乙公司又在同年12月
出售B基金並轉購C基金,而C基金淨值為150萬元,因此列報投資損失共50萬元(20萬元+
30萬元)。
不過經國稅局查證,乙公司截至12月底並未將基金贖回,而當年度也只是轉換投資標的,
因此當年度列報的投資損失並未實現,50萬元不得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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