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企業獲配股利 兩情境要稅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2-09-07 09:15:11
企業獲配股利 兩情境要稅
2022-09-07 01:50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xQ3L8N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記者曾增勳/攝影
許多企業除本身營業行為外,還有投資其他公司,北區國稅局昨(6)日表示,一般情況
下,企業獲配上市櫃公司股利享免稅,但仍有兩種投資情形屬於例外,分別是一、投資公
司同為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二、企業獲配KY股股利(海外企業來台上市)屬於海外
投資收入,企業應列入營所稅課稅。
官員說明,當企業被選任為董事、監理人,或是從被投資公司取得董監酬勞時,表示投資
公司握有被投資公司的足夠股票,代表企業對於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
因此持有股份所獲配的股利,就不完全代表投資報酬,與一般投資所獲配股利享免稅,是
不同的範疇。
https://reurl.cc/Qbaelb
圖/經濟日報提供
至於企業對被投資公司是否具有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的判定標準,國稅局官員表示,會依
據多項指標綜合評估,但單以持股比率區分,只要企業持股比率達20%,就適用「權益法
」的會計處理方式。
不過適用權益法的企業,究竟投資收益要如何計算呢?北區國稅局解釋,當被投資公司股
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企業要依投資比率增減投資的帳面價值,在年底評價時,依被投
資公司稅後損益×投資比率,計算出認列投資損益。
北區國稅局提醒,如果企業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時,國稅局會就
短漏報部分,向企業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從2015年4月至2019年度持有乙公司股權達25.81%,但在乙公司沒有董
事席次,對於股利分配等重大決策無法參與決議,甲公司認為只持有乙公司股權,不是董
事且不具重大影響力,所以未認列投資收益。
但經過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負責人為同一人,甲公司股東也是乙公司的
董事,事實上甲公司為具有重大影響力的長期股權投資,要依規定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
。因此重新計算甲公司2015年至2019年度應認列的投資收益、未分配盈餘金額後,補徵未
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一共1,100萬元及罰鍰440萬元。
另外,國稅局也提醒,如果企業或機構投資人等國內公司獲配KY股息,屬於海外投資收益
,不能比照投資國內公司適用免稅規定,必須計入年度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9363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