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企業CFC制度 留意豁免門檻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2-06-13 12:08:49
企業CFC制度 留意豁免門檻
2022-06-13 00:33 經濟日報/ 記者 翁至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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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將於2023年上路。報系資料照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將於2023年上路,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CFC有兩大
豁免門檻,包括CFC於所在地有實質營運、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台幣700萬元以下,提
醒企業在適用兩大豁免門檻時,要留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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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國際反避稅浪潮方興未艾,台北國稅局指出,台灣在2016年就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
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而後來立法院在訂定境外匯回資金專法時,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
應報行政院核定CFC日出時間,行政院已核定自2023年起上路,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
國稅局表示,從2023年起,我國企業持有符合CFC定義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外國
企業不符合兩大豁免門檻,則這家我國企業為CFC制度適用對象,應認列CFC的投資收益,
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而所謂CFC,是指同時符合「控制要件」及「設立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外國企業。
而豁免門檻方面,國稅局提醒,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可豁免,但為避免藉
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來取巧,因此另有規範,屬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控制的全部CFC,當
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超過700萬元者,其持有具有盈餘的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
應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
國稅局舉例,國內甲公司直接持有三家CFC分別為A、B、C,且三家在所在國家或地區均無
實質營運活動,2023年A、B、C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萬元、盈餘600萬元。
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都在700萬元以下,但屬甲公司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虧合計為
正數900萬元,已超過700萬元門檻,因此甲公司仍應依CFC制度規定,認列當年度有盈餘
的B、C投資收益計稅。
此外另項實質營運豁免,國稅局則提醒,CFC應在當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雇用員工實際
經營;同時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出售資產增益的合計數,
占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低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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