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發票日期跳開

作者: aguey (aguey)   2021-07-12 07:48:54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8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
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
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
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
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
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24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
另行開立。
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
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
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第 9 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
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
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四、(刪除)
五、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得以外文為
之;交易日期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
但應加註計價幣別。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
對照表,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查,異動亦同。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6 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
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
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
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
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
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
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
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
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
溢開營業稅額。
四、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登載
錯誤,其自行發現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通知後,已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更正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且更正
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其登載錯誤係因不可歸責於
營業人之事由者,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五、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
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但屬
字軌號碼重複開立者,應以營業人主動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
,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為限。
作者: aguey (aguey)   2021-07-12 07:50:00
早期沒修法加"新台幣",還要*3....
作者: kizo (便當王)   2021-07-12 08:14:00
瞭解,謝謝您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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