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母親代繳遺產稅需申報贈與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6-10 00:05:19
※ 引述《yesnogod (是無神)》之銘言:
: 請問如果母親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全由子女繼承
: 而遺產稅需繳近一千萬元
: 如果這一千萬都由母親繳交,母親算是贈與子女一千萬
: 要繳贈與稅嗎?
分兩個情形,但結論都是一樣,以贈與論:
一、被繼承人配偶拋棄繼承,且為繼承人代繳遺產稅,但未向繼承人求償:
被繼承人之配偶已拋棄繼承,自始並非繼承人,並無繳納遺產稅之義務,而以自己固
有之財產代繳遺產稅,且未向繼承人求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以
贈與論,被繼承人之配偶在請求權時效無償承擔稅捐債務,其承擔之稅捐債務金額為
贈與價額。
二、被繼承人配偶若未拋棄繼承,而為共同繼承人之一,以自己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
遺產稅,未向其他共同繼承人求償:
被繼承人之配偶以自己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向其他共同繼承人求償,依財
政部89/11/27台財稅第0890457909號函意旨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以
贈與論,被繼承人之配偶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其他共同繼承人之債務,其免除之
債務金額為贈與價額。
財政部89/11/27台財稅第0890457909號函
標題:被繼承人生前舉債墊繳配偶遺產稅未向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內容: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之,繼承人應於
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遺產淨額協議分割,且此項分割依本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
35311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如有個別繼承人以
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始有
本部上開函釋之適用。本案被繼承人生前舉債繳納其配偶遺產稅24,372,251元,而於
分割其配偶遺產時,未先要求償還其先行墊繳之遺產稅,僅分得224元,即其配偶雖
遺有大筆財產,惟其未因該次繼承而增加財產,反而減少24,372,027元,該筆減少之
財產,如查明其他共同繼承人未另行償還時,被繼承人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
償還之義務,故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額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24,372,027
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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