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海外工作 長期在台灣出差超過183天

作者: eeee060319 (eeee060319)   2020-04-28 03:46:09
※ 引述《DaiMeiji (= =)》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本身台灣人 有戶籍
: 不過在日工作 領日本薪水 繳日本稅
: 長期派駐台灣出差
: 若是在台超過183天 日本所得會不會因此被認定成台灣所得
: 在這種狀況下 有可能被雙重課稅嗎?
: 另一個問題是 如何認定183天
: 網路上有看到一個說明是
: 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結束的任何12個月期間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
: 所以任意排列組合 2019/1 ~ 2020/1, 2019/2 ~ 2020/2 ....
: 其一滿足就要課稅?
1.原則上只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課徵我國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2條)
若所得來源是日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課稅
例外情況是海外所得加其他所得超過670萬元,可能要考慮是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但即便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海外所得課稅,這些所得在海外繳納的稅亦可扣抵
理論上不會重複課稅
2.183天應該是認定你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的標準,與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關
但你在我國有戶籍,只要一年內居住合計滿31天就算是居住者
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須於每年5月申報繳納(今年特例延到6月)
非居住者有中華民國來源則係採取就源扣繳
兩者課稅方式不同
另外,183天的計算方式不會跨年度
應該是計算課稅年度內合計是否住滿183天
(1090430補充第3點)
3.有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勞務所得部分
所得稅法第8條及<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都有提到:「在中
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字面上看起來似乎工作地點在我國
境內便須納入我國所得課稅
但若參考財政部函釋未必如此
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29949號函、財政部87/08/07台財稅第871957592號函
以上兩個函釋都是說我國公司派員至境外工作,若屬國外"出差"性質,仍課我國綜所稅
反面推論,若外國公司派員至我國境內工作,若屬國外"出差"性質,應屬外國來源所得
,不課稅
故須考量之處在於原PO被日本公司派至我國工作之期間,是否確屬"出差"
作者: tysh0703 (OM)   2020-04-28 18:22:00
所得稅法第8條,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作者: tomap41017 (絕夢)   2020-04-28 21:35:00
推樓上
作者: tysh0703 (OM)   2020-04-28 10:22:00
所得稅法第8條,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作者: tomap41017 (絕夢)   2020-04-28 13:35:00
推樓上
作者: tysh0703 (OM)   2020-05-01 05:00:00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我覺得站在國家的立場都是要多抽稅的,沒有明文函式則不適合用反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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