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自費特種藥物藥費扣抵所得稅

作者: thomson (完成度 2/5)   2018-07-22 17:40:39
所得稅法中有一條文如下: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其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療院、所治療
,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該醫療院、
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及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
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請問一下
家中長輩目前罹患肝病
醫生建議可以開始吃"貝樂克"
但目前症狀還不到健保能夠給付的範圍內
所以建議自行去診所自費購入
("貝樂克"醫院也有, 但醫生建議去診所買比較便宜)
請問這種情況下
購買"貝樂克"的藥費是否可以申報所稅抵免呢?
(上述條文中有提到"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
但是"貝樂克"醫院有, 只是醫生建議去診所買比較便宜,
這樣有符合條件嗎?
還是為了符合條件, 一定要在醫院買較貴的"貝樂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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