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扶養姑姑和她的小孩

作者: eeee060319 (eeee060319)   2018-05-19 09:35:05
※ 引述《mentos1125 (曼陀珠)》之銘言:
: 我家的情況是
: 姑姑離婚後帶著小孩跟我們一家人同住
: 去年9月滿60歲,家管無收入
: 表弟目前念大三,前年11月滿20歲
: 曾經打過去國稅局0800問過
: 答案是兩個都不行
: 可是看規定,我應該是不能扶養她的小孩
^^^^^^^
: 但是姑姑應該可以讓我申報扶養
可以說說看你是看哪裡的規定(如:XX法第幾條,或國稅局的函釋),才不會雞同鴨講
我們看一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4目: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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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
^^^^^^^^^^^^^^^^^^^^^^^
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
^^^^^^^^^^^^^^^
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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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你認為姑姑可以報(並強調60歲),似乎是誤解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直系尊親屬」的
意思,直系尊親屬是父母或祖父母,姑姑是旁系親屬非直系
另外,姑姑「無收入」應不等同「無謀生能力」,所以姑姑無法報
你認為表弟無法報,原文推文板友認為可以報,板友的依據應該是第4目「其他親屬或家
屬」,但可能需要在學證明(證明在校就學)及戶口名簿影本(證明同居一家)等文件
: 不知道版上的高手們是否幫我解惑?
: 謝謝
: 另外想問個小問題,表弟何時需要自行報稅?
: 正式上班後嗎?還是有利息收入等等就需要了?
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前段:「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
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
^^^^^^^^^^^^^^^^^^^^^^^^^^
所得低於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不用申報,「所得」不是只有上班的薪資所得,也含其他收
入(所得稅法第14條有十類所得),是否須報稅是看所得總額是否高於免稅額及標扣額
這個額度會變動(明年報稅免稅額及標扣額會比較高),所以要每年報稅時自己搜尋
今年免稅額8.8萬,標扣額9萬
以上,若有誤請板上其他高手指教
: 那麼是否也需要讓他來扶養他媽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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