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家母(未滿60)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每季約繳營業業稅1600
也就是核定營業收入為1600*24 = 38400
日前我前往國稅局申請她的各類所得清單
這一筆營業收入尚未列在其中
而其他部分的所得為84270(可扣抵稅額3560),低於今年個人免稅額88000
想請教的是:
1. 84270+38400 > 88000,一定不能報扶養
或是
2. 38400先不用考慮,照樣報扶養,但先自行在報稅軟體中新增此筆營業收入?
3.如果是方法2,將來會被剔除要求家母自己另行申報嗎?
另外,究竟扶養小規模營利負責人的正確方式是什麼呢?
謝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