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兩年前我用我與太太的名義贈與孩子金錢
我是孩子帳戶被授權人,兩年後我想把這筆錢用撤銷贈與的方式回到我與太太名下
但我將上述要進行的動作詢問中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卻告訴我撤銷贈與需要有法定原因
如民法上的遺棄、侵害等。孩子年齡為幼稚園
承辦人表示如果執行上述動作將會以一年度的贈與額度後計算如果有超過就要繳納贈與稅
我的憑證就是兩年前我與太太的匯款水單
我有個疑問,我難道不能單純的將金錢在小孩親屬間互轉嗎?
這個問題又牽涉到當時銀行給予的錯誤訊息,銀行都要新業績不要舊客戶
所以理專姑情我們用小朋友開戶再用父母雙方去贈與,如果匯回在撤銷就好
但這個帳戶實際上我還是實際擁有者,但現在就是單純不想跟這銀行往來也不想繼續放
我跟承辦通完電話後覺得當初不應該這樣去動作,覺得好複雜
以上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