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稅法39-2條

作者: whiteadam (blue eyes blue)   2017-08-08 01:17:00
最近正在研讀土地稅法
有關39.2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
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
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
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
應合併計算。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08-08 20:17:00
一、有農地農用證明書的話,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二、無農地農用證明書,如果民國89年1月27日以前為農地農用(稅務局會用過去空照圖資料來查),前次移轉現值就以民國89年的公告現值來計算。二、無農地農用證明書,如果民國89年1月27日以前沒有農地農用(稅務局會用過去空照圖資料來查),前次移轉現值就以土地登記簿謄本上的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四、前次移轉現值上的日期是民國89年1月28日,而且無農地農用證明書的話,就以土地登記簿謄本上的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更正:四、是民國89年1月28日之後,就想成跟一般建地算法一樣就好了。
作者: whiteadam (blue eyes blue)   2017-08-08 21:03:00
謝謝專業的大大再冒昧請問 如果農地沒有農用證明。需要課徵增值稅那假如是同一年移轉,還需要去申請農用證明嗎?還有 如果公告現值下跌,還需要去申請農用證明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08-09 15:08:00
如果農證是為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其他節稅之用的話,當納稅義務人確定不申請農證也不會課到稅的話,又何必多此一舉呢?以農證來減免稅負的話,通常政府機關會對農地管制,就是會定期去巡查看看有沒有農地農用啦!以農證減免贈與稅或遺產稅的話,是管制五年。
作者: kkkppp (星星給予仰望者光芒)   2017-08-23 02:40:00
農用證明去公所辦,公所會跟你約時間到場查驗!!!至於那兩段法規,我的理解是,89/1/6後,沒課過土增稅的農地首次要課土地稅時,按89當年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89年1月6日後,有移轉被課過土地稅的農地,就是被課稅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嘖,上面的土地稅改成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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