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換屋,房貸利息之列舉扣除

作者: ASH2012 (機率就是個賭字)   2016-05-06 15:39:47
沒想到搜尋<換屋>的房貸列舉文章
竟然都己經去年的了
剛剛打去國稅局詢問
又在對方不耐煩中掛掉電話了@@
可能是我太沒慧根
我的情況如下:
104年售屋及買屋->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的條件
因為是賣掉透天買大樓
所以在房屋稅方面財產交易所得是出現0元
時間點說明~
售屋:
六月份簽約-九月完成清償及過戶
買屋:
七月份簽約-八月份銀行貸款起息及過戶完成
在輸入[修改重購資料]那邊有個問題:
[出售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和[購入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
代書跟我說是填入售屋的[簽約日期]
(後來發現這個日期跟實價登錄的年月是一樣的)
可是打去詢問
一直呈現鬼打牆
對方跟我說所得稅不用管實價登錄
就說我什麼時候買就填什麼時候
所以是填哪個?
我的問題是:
房屋取得的時間決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的計算
如果取得時間是以簽約點來算
那麼六月和七月份並沒有重覆
所以我的新屋和舊屋借款利息可以自行加總
填入列舉申報的項目裡面
如果利息計算是以舊屋清償時間和新屋起息時間來看
那麼我必須自己算出哪一筆金額較大
然後去計算年度比例
舉例
A房九月清償,利息為12分之9(假設一個月1000金額為9000)
B房八月起息,利息為12分之5(假設一個月500金額為2500)
所以重疊了二個月
必須算出扣掉哪一筆重疊的較有利
然後附上你的計算方式在列舉資料裡面
*以上計算方式說明是國稅局人員說的
所以[扣掉愈多愈有利]的算法來計算
取金額大的
應該是
1000*9+500*3
可以得出一個全年12個月的總繳金額10500元
不過我其實覺得這種算法很陽春也很奇怪,因為中間有大筆清償
然後銀行的利息其實不是這種直接幾分之幾的算法
好像哪裡怪怪的.....
若以簽約日當買屋日期(很笨的理解@@)
實價登錄上A屋和B屋並沒有重疊
對方跟我說沒有重疊就把二個數字加起來就行了
那金額會變成:
(1000*9)+(500*5)=11500
BUT~~~
如是以實價登錄上的時間填寫並且計算利息
也應該不是把全部利息加起來(???)
我的理解是:
A屋6月售出實際繳息9個月
應該算(X/9)*6=6個月的利息金額
B屋7月買入實際繳息5個月(8-12月)
所以應該是全部的金額都納入
那麼計算方式會變成:
{(9000/9)*6}+(500*5)=8500
數學不大好
第一次弄這麼複雜的報稅
(還好人生不是年年都在買賣房子??)
請問我該怎麼填:
1出售及購入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
2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金額?
本來想要直接放棄隨便填了
可是怕超過金額被罰錢.....
請有經驗的版友指點迷津,謝謝!
※ 引述《Zuccini (平凡的幸福 就好)》之銘言:
: 去年中從A屋換成B屋(有符合重購退稅)
: 上半年是繳A屋的房貸
: 下半年是繳B屋的房貸
: 請問兩筆房貸均可列舉扣除嗎?
: 但我Key到報稅系統時
: 好像只能Key入其中一屋
: Key另一屋時系統就會提醒我只限一戶
: 但我這種換屋情形,應該不受限吧?
: 請問如何Key入兩筆房貸利息呢?
: 感謝!
作者: smartstacey (斷了思念)   2016-05-06 16:54:00
出售以及購入可稅單和權狀上日期房貸利息只能擇一戶一筆擇金額較大列舉說錯,應該可以照比例自己加上利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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