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非新購而是既有房屋 貸款贈與後的稅務

作者: Kermei (one)   2015-11-01 17:00:57
用到的觀念是「附負擔」的贈與。
有先爬網路上的文,只是可惜,網路上相關文章舉例舉的是:
父母「購買」「新屋/預售屋」,因為向銀行申請房貸(也就是本文說的「負擔」)
然後將此房屋贈與子女某人,貸款金額可以從房屋價值扣除,以減少課徵贈與稅的稅負。
以上觀念,我敬謹閱讀,不敢重複打擾版上專家。但我才疏學淺思考駑鈍,無法從上述
類型適用到我比較想真正瞭解的其他類型。類型如下:不是針對預售屋,是針對父母的既
有房屋。
假設鰥夫王大麻子,要將自身名下唯一一棟房屋,贈與給兒子王二麻子。
地政事務所那邊過戶,是一回事。
國稅局這邊呢?若要「合法」(沒有用人頭去從中幹嘛幹嘛)避稅,運用「附負擔」的
贈與方式,那麼請問:
若該房屋公告價值500萬,王大麻子選擇向銀行貸款500萬,然後將該屋過戶給王二麻子
、並約定這500萬貸款與利息由王二麻子償還給銀行。
王二麻子既然受贈一棟有500萬元貸款負擔的(價值500萬元的)房子,500萬元的貸款額度
就從房屋價值中扣除之;再計算贈與稅的稅金。通常來說,就省下很大筆的贈與稅稅金了
.......
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作者: mrusamigo (caspar)   2015-11-01 20:54:00
參遺贈法第5條第4、6款,最好是兒子自行貸款吧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5-11-02 18:38:00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只是實務操作要注意細節就是了,並不是一般人想的那樣子,而是要以國稅局審查人員的標準為標準。
作者: lai517 (:))   2015-11-06 13:40:00
國稅局會要求抵押權移轉給兒子,才能適用附有負擔之贈與(原本義務人跟債務人是父親,要經由銀行同意後改為兒子)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5-11-09 02:34:00
不是只有抵押權的義務人及債務人變更就沒事了。還得通過國稅局主觀認定受贈人有無償債能力這一關。建議找有經驗的專業人士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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