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扣營業稅跟執行業務所得共15%,合理嗎?

作者: highkuso (小阿姨)   2015-10-15 22:13:58
※ 引述《sabishisekai (殺米西)》之銘言:
: 請問各位對稅務了解的前輩們
: 之前在建設公司底下的代銷處做代銷
: 我是領底薪,有成交還會有額外獎金
: 但是沒成交,剛領薪水發現被扣了
: 營業稅5%,執行業務所得10%
: 整整15%...會計那邊講一堆我聽不懂的東西
: 意思說建設公司委託代銷賣房,所以有營業稅(不過為啥扣我?)
: 執行業務所得:說這樣報如果賺100萬,只會認列80萬,對我們比較好?
: 所以想請問一下,這樣合理嗎?
: 我該怎麼做才能要回來?或著該怎麼去檢舉?
: 雖然我才做不到一個月,但是公司制度爛到炸
: 連勞健保都沒有(最後有被扣個二代健保就是)
: 麻煩各位指教一下
從沒有加勞健保看起來,公司方面是打算將你們的關係解釋成
雇傭(X),委任(O)
一般在申報扣繳憑單所得類別時
如果是(固定)在某間公司上班,你們的關係就屬雇傭,需加勞健保
而申報的所得類別屬(薪資所得)
如果是自行在外面接案子,可以同時承接多家公司的CASE,也就是沒有在固定公司上班
公司就無需幫你加勞健保,但須扣二代健保,這時候就是屬委任關係
而申報的所得類別屬(執行業務所得)
從你的描述裡知道你們實際上是雇傭關係,公司卻是用委任關係處理
就我所知,很多建設公司的確都是這樣申報發給員工的銷售獎金
因為銷售獎金通常金額都不小,但卻不見得每個月都有
而在公司的立場,如果將銷售獎金申報為薪資所得
勞健保跟勞退的投保金額會被拉高,公司成本會增加不少
所以利用銷售獎金的不確定性將其解釋為執行業務所得
另一個類似的例子:經紀公司與旗下藝人 
稅金的部分
執行業務代扣的10%,在開立扣繳憑單時會顯示在你的扣繳憑單上
假設所得金額100萬,代扣10萬,實領90萬
而這代扣的10萬是公司幫你代扣繳給國稅局的,屬預繳性質
明年五月你申報個人綜所稅時,這10萬的稅金是可以多退少補的
例如:
計算出來需繳12萬所得稅,會先扣掉10萬,你只要再補繳2萬
計算出來需繳8萬所得稅,而你先預繳10萬了,國稅局會在退你2萬
但退稅的前提是你有去主動申報綜所稅,國稅局才會退稅給你
而這代扣10%是稅法規定的,公司也沒有A你這10%
因為這筆錢最後還是你的,只是先預繳給國稅局,透過合法申報綜所稅還是能拿回來
而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的確像會計講的可以認列費用
假設國稅局給這項執行業務所得核定的費用率為20%(每種執行業務所得不同)
你的所得金額為100萬,就可以先減除20萬的費用,只需申報80萬的所得
至於營業稅5%我認為是不合理的
現行的營業稅稅率是5%沒有錯,公司開立發票給客戶時的確也是要繳納5%稅金
但這不應該由你負擔,有可能公司認為你們是(委任)關係
而銷售佣金的部分公司替你開發票給客戶,所以5%要由你負擔
原諒我替你公司找理由,但文中看起來公司似乎是打算這樣解釋
結論:
一、如果是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代扣10%合理,但是5%營業稅不合理
二、10%要不回來,因為已經繳給國稅局;5%看公司的良心
三、檢舉可以,依照上例,你的所得被改回薪資所得,你沒有費用率可以扣除
  你的所得100萬通通認列,而公司部分被罰款了事
以上,有錯幫更正Q_Q
作者: think4u   2015-10-18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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