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家好 因為剛出社會沒自己報過稅
想問關於採用列舉扣除時,一些單據的證明
1.儲蓄險 是要怎麼提供證明 影印保單內頁嗎?
2.勞保健保及補充保費 這個需要證明嗎 國稅局跟健保局及勞保局應該有連線吧?
可抵稅部分是我所繳交的保費 還是連同雇主幫我出的保費?
3.捐款收據 當初捐款只有提供機構我的名字和地址
有人跟我說沒身分證字號 機構無法上傳資料至國稅局
所以我沒有辦法憑此收據抵稅 這是騙我的吧?
4.房租 我的契約上註明一年期每月四千五 這樣可以證明嗎
還是需要每個月的收據 但來收錢的人是房東的親戚
收據上的簽名不是房東的名字
另外員工宿舍的房租也可以抵嗎? 有人向老闆申請過證明嗎= =
問題有點多 肯請過來人不吝指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