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

作者: iifz32 (yi yuan)   2014-12-26 17:26:03
我要詢問的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的問題,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網擷取過來的法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
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
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
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身外婆是務農的,因為年邁也無法再從事農業,而外婆也需要一些資金
而外婆本身有一些農地與山地,因為考慮賣給其他財團或自然人,
土地稅法39之2裡面所說,移轉與土地承受人,不徵收土增稅
必須要土地承受人,繼續從事農業相關使用,若未繼續做農業使用
則必須於再次移轉時才徵收土增稅,是這個意思嗎?
請問是否會徵收到土地增值稅的問題,但是查詢了一下法規,
其實是看不太懂這段農業用地關於土增稅徵收的問題,才會上來訊問
家族本身是在計算繼承與現在出售農地,會承擔多少稅負的問題
我知道本身繼承是沒有土增稅的問題,至於農地出售呢?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4-12-26 18:24:00
農地在出賣前有農地農用證明書的話,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要旨,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所得,免納所得稅。
作者: iifz32 (yi yuan)   2014-12-26 18:30:00
感恩所以不用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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