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無收入≠無謀生能力。無謀生能力認定原則

作者: akakapo (世事無常)   2014-06-01 15:31:16
http://0rz.tw/I78yx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釋)
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2.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
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已刪除,自101年1月1日施行)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只有第三點申報扶養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時,
要件是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其餘兩點都須『另附醫療相關文件』證明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
請勿誤解無收入即代表無謀生能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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