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稅版的大家好,小弟是第一次報稅,有關於扶養的問題想問大家。
我們家的狀況是這樣的,父、母、妹、還有小弟我四個人。
雖然父親跟其他人不同戶籍,但全家都住在一起。
父母皆未滿60歲,皆無收到扣繳憑單。
父親身分為農民(有土地名義上的農民),跟我們家是不同戶籍(他自己獨立一戶),
然後他的工作是直接拿現金的,故一直都沒有扣繳憑單。
母親實際上沒有工作(家管),但是有加入某職業工會,定期繳納勞保。
妹妹仍是學生,有打工但沒多到需要繳稅。
今年家裡只有小弟一個人需要報稅,因此打算把全家其他三人都列入我的扶養之下。
因此想請問大家幾個問題:
1.父親跟我們非同戶籍,但是住在一起的,這樣是否就構成同居事實?
2.父母妹三人是否可同時讓我納入扶養範圍之內?
3.若可以扶養的話,父母的部分僅需要我+父母的身分證影本,
而我妹的部分則是拿學生證影本即可完成證明?
4.因為父母都未滿60歲的關係,因此在報稅軟體上硬是要我按下"無謀生能力"這個按鈕,
那是不是代表著還要拿出身分證影本以外的資料給國稅局?
先謝謝大家的協助了,十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