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組織章程(入會3000)

作者: nittakutsp (言葉之庭)   2018-05-16 01:48:03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組織章程 (檔案下載) 2018/05/14
https://www.cttta.org.tw/files/News/201851522510.doc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62年4月23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66年5月21日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70年6月20日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74年10月19日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78年10月14日第5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82年10月16日第6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25日第11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第11屆第1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5月12日第11屆第2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26日臺教授體字第1070013047號函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桌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結社之自由,並確保團體之存續,內
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及對外活動之自由」。本會依據內政部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獨立法
人,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
與監督。
第三條:本會以發展桌球運動,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桌球活動,藉以提高桌球技術水準,
增進國民健康,發揮運動精神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為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桌球組織(ITTF)正式會員及活動唯一團體(英文名
稱C.T.T.T.A)本會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之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辦理國內桌球運動之發展事項。
二、 舉辦全國性及國際性之桌球活動事項,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制度。
三、 建立選拔制度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桌球比賽事項。
四、 辦理國內桌球隊參加國際性比賽之資格審查及推薦事項。
五、 辦理國外桌球隊來華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
六、 辦理桌球選手、裁判及教練之登記、講習及管理事項。
七、 辦理國際桌球裁判之資格審查及推薦事項。
八、 建立桌球運動紀錄及研訂桌球規則,編譯並執行桌球規則及解釋比賽規則之疑問,
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九、 協助辦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十、 審訂桌球場地設備及器材用品等事項。
十一、 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
十二、 研究調查及桌球書刊或文獻之出版事項。
十三、 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
十四、 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十五、 宣導桌球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 個人會員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合於下列條件一者,為個人會員。
(一) 國內外大專體育科系畢業從事桌球工作者。
(二) 曾受短期體育專業訓練從事桌球工作滿5年者。
(三) 曾經主管機關檢定合格從事桌球工作滿3年者。
(四)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桌球運動比賽或會議者。
(五) 曾任本會理、監事或委員者。
(六) 熱愛桌球,且關心桌球運動者。
二、 團體會員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下列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
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一) 直轄市體育(總)會所屬之桌球(協會)委員會,推派代表三人。
(二) 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桌球(協會)委員會,推派代表一人。
(三) 各級學校桌球團隊,推派代表一人。
(四) 各工商團體桌球團隊,推派代表一人。
(五) 各級機關桌球團隊,推派代表一人。
(六) 軍警桌球團隊,推派代表一人。
第八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如下:
一、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 如本會因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得選出會員代表(由理事會議訂),表決權由會
員代表行之。
三、 會員入會未滿一年以上,不得行使選舉權與罷免權。
四、 配合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國民體育法,完成章程修正後之首屆選舉
,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議。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 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四、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 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會員(會員代表)違反法令、
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
害本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除其未具理監事或工作人員資格者,於聲明書
達到本會時即生效,其餘應於書面敘明理由,送理事會審定確認。
第十三條: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
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會員人數超過三佰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教育部許可後,函請內政部備
查後行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及購置。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一、 本會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分別組織之。
選舉理事或監事時,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並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各類理事人數或監事
人數三分之一為候補理事或監事,遇理事或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
二、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含理事長一人),其中運動選手(桌球國手)理事七人,其餘
由個人會員理事及團體會員理事依選舉得票數高低序,並依任一方均不逾全部理事總額二
分之一之規定確認之。
三、 理事及監事產生方式依「本會辦理理事及監事選舉實施原則」辦理。
四、 本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常務監事三人,分別由全體理事、監事採無記名限制連記
法互選之,並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
五、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四
年,副理事長連選得以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副理事長襄助之。
六、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若干人及顧問若干人。
七、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並得設副秘書長一至
三人襄助之。
八、 本會秘書長下,得分設行政、競賽、裁判、訓練、研究、推廣、國際關係、青少年
、公關、秘書、業務、會計等各組,並依需求增減之,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人、
幹事若干人。
九、 本會正、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各組正、副組長及幹事由秘書長
簽請理事長聘任之。
十、 本會應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小組,辦理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所有登記參選者
,不得擔任選務小組召集人。候選人之類別,由選務小組審定。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選舉及罷免之投票方式(直接投票或通訊投票)。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依本會第六條之任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
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召集會員大會、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其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
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理事無法互推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請內政部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無法互推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人。
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請內
政部指定監事一人召集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
限。理事長、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現任中央機關政務人員及中央民意代表不得擔任前項之理事或監事。
理事長、理事、監事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教育部核准後,送請內政部備查。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擔任本會之理事、監事,與其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有
下列情形:
一、 同時分別擔任理事、監事。
二、 同時擔任理事。
三、 同時擔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秘書長一至三人、其
他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處理會務。
本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者,應聘僱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員擔任;其中至少
一人並應具有體育專業。
本會聘僱工作人員,應由理事長依本章程規定之條件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並應報內政
部及教育部備查。
第一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理事長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
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秘書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為專任工
作人員;於該理事長(會長)、秘書長接任前已聘僱者,亦同。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之理事長、秘書長:
一、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二十六條:本會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各
專項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前項專項委員會應包括選訓、教練、裁判、紀律及運動員委員會,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及
委員名單,應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八條:會員、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因下列事務,不服本會之決定者,得
向本會提出申訴:
一、 選手、教練違反運動規則。
二、 選手或教練關於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拔、訓練、參賽資格、提名或其他權利義務。
三、 選手因個人與第三人間,或本會與第三人間贊助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
四、 地方性體育團體加入本會會員資格或權利義務。
五、 本會與會員之其他爭議。
本會應訂定申訴簡則,明定受理申訴組織及其人員、申訴處理流程及不服申訴決定之救濟

本會辦理申訴,應按前項申訴內容性質,由受理申訴組織於收到申訴書起三十日內審結。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
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
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及購置。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
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
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臺幣叁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肆佰元整;團體會員除院轄市每年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整外,其他團體會員每單位每年均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之預算及決算,應報教育部備查。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報內政部備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
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
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五月底前報內政部備查(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
開者,報內政部備查)。
本會應於各年度五月底前,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請教育部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後,報教育部備查並公告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內政部指定之機關團
體所有。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之訂定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教育部許可及內政部備查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作者: nittakutsp (言葉之庭)   2018-05-16 02:01:00
入會費新臺幣叁仟元整 還挺敢收的!
作者: edokawa (一朵小花)   2018-05-16 11:17:00
說個笑話,體育改革。
作者: skypiper ( 天空笛)   2018-05-16 11:29:00
看到第二章當第七條的個人會員資格 讓我非常傻眼(六) 熱愛桌球,且關心桌球運動者。只要符合這項就可以成為會員 前五項是在寫給鬼看的嗎另外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卻不講兩者差異在哪那只要寫符合那個(六)就好了 寫那麼多要幹嘛
作者: gs1 (Zzzz...)   2018-05-16 12:07:00
有點貴 = =
作者: x1245678 (林肯解放匈奴)   2018-05-16 13:50:00
那個資格擺明就是之後要安插自己的人用的啊XD 體育改革個籃子
作者: horseboa (下雨的雙手)   2018-05-16 14:30:00
每年都要繳三千喔?靠北貴眼殘,原來是400
作者: ysclue (ysc)   2018-05-16 19:25:00
很多地方都是民意代表霸佔著拿補助搞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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