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律見解

作者: allenchi919 (阿佑)   2023-12-09 23:01:52
代po 勿回站內信,文章有點長,慎入
有感覺這一週鄉民對於某教師的解聘案討論得沸沸揚揚
於是,想說來分享一下法律見解,也請各位鄉民理性看待,
以下分成五部分說明,分別為
事實概要 適用法條說明 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教育局作法之適法性 其他再商榷事宜
一. 事實概要(資料來源:桃園市教師申訴評議書 + 教育部教師申訴再評議書)
1. 該師為國小代理教師,且借調至教育局工作
2. 工作期前間出現,偽造公文書 + 偽造主管簽名 + 隱匿公文書等事
3. 經教育局啟動行政調查且經輔導無效
4. 學校以 "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
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解聘該師
二.適用法條說明
1. "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之必要",
其實這條就是大法官解釋第702號認定違憲的條文的前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而違憲理由乃是"不得再聘為教師"違反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處罰太重
於是,才修法改成現行的"行為違反相關規定",但是仍舊擺脫不了
教師行為被課予高道德義務?
目前實務上比較能接受"婚外情"屬於"私德"(台訓(三)字第0980194269號書函)
至於,師生戀(以下案例皆為高中以下)
(女師對男學生)沒事==>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37 號判決
(男師對女學生)解聘==>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359 號判決
其餘行為也能被當成解聘的理由? 酒駕 ?
2. 因為該條文過於抽象,於是,教育部進行補充說明
105年1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54065號函
105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9046號函,
內容略以
"...應視其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之內涵....
是以「相關法令」為法律及法規命令,不以教學專業相關之法令為限,
但應以教師違反該等法令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為範疇..."
"...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
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甚鉅;其經傳
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
論文抄襲等)之內涵..."
白話一點,就是要看你的行為是否足以為學生表率,如以教育部函釋來看
應該連 闖紅燈 / 亂丟垃圾 / 隨地吐痰...等都是要解聘的
3. 個案教師行為
偽造公文書或簽名等,是不符合社會多數道德標準及善良風俗,至於影響學生
身心嚴重與否? 單從現有評議書資料,看不出來,而這也是最爭議和無共識的
當然有人會主張該師行為不足為學生榜樣,如此一來,就陷入高道德的要求了
,應該連 婚外情 / 丟垃圾 / 闖紅燈...等都是了
4. 個人看法
不認同該師有偽造等情事,至於足以為學生表率? 需要更多資料來佐證
三.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1. 事實面,教育局發起並製作行政調查報告
2. 法律上,依據代理代課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是由"學校查證",
畢竟教育局不是學校,學校也不是教育局
3. 法律上,依據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條和第4條,
學校應該遵循以下步驟:
(1) 召開校事會議 (2) 組成調查小組 (3) 製作調查報告 (4) 審議調查
報告 (5) 教評會審議 (6) 教育局核准
4. 事實面,學校並無(1)-(4)之流程,而直接進行(5)-(6)之流程
5. 於是,可知學校處理流程顯然不合於現行規定
6. 至於,代理教師是否適用上開解聘辦法,這將是後續攻防的重點了
四. 教育局相關作法之適法性
由於評議書均無相關具體載記,僅提出相關法律疑慮
1. 教育局行政調查之規定? 有如調查小組成員資格/迴避/人數/專業程度...等
2. 教育局輔導行為之規定? 有如輔導人員成員資格/專業程度...等
3. 教育局球員兼裁判? 自己做調查報告==> 學校配合辦理 ===> 教育局核准
五. 其他再商榷事宜
1. 終身不得聘為教師處分是 教育局公文指示? 學校自行判斷?
2. 終身不得聘為教師合於比例原則? 有無調任其他單位之可能性?
作者: maybetodo (np)   2023-12-10 00:03:00
偽造文書還可以用輔導方式處理???
作者: mioandmate   2023-12-10 00:15:00
親友團嗎
作者: invander (Rosa Gigantea)   2023-12-10 00:51:00
亂吐痰也要在指定清除區才算違反行政法、婚外情在除罪化後係私法範圍跟刑211、刑215、刑218等有可比性?教育部打回該案重議也是說程序違誤,並不是說懲處過重。
作者: m13211 (永遠的夏天)   2023-12-10 01:06:00
偽造公文書犯什麼罪你先去查一下 跟亂丟垃圾一樣????戒嚴時期喔
作者: terry1043 (蕃薯)   2023-12-10 01:08:00
只能說,要被判不適任的難度很高
作者: Rizzi (Cartography)   2023-12-10 01:56:00
其實我也覺得現行法令對教師太嚴苛,每位老師都有可能被懲處
作者: Dalaia (我是公的別水球我)   2023-12-10 08:14:00
看來原po 懂很多 那想請教,屢次違反刑法跟行政罰法 多次偽造公文、官印乃至於損及不特定公眾利益 跟多次吐痰闖紅燈兩者會用同一條處罰以及處分程度會相同嗎嗯 突然想到 假如被抓闖40次紅燈 應該也能停聘XD?
作者: kian (黑暗之後 就是光明)   2023-12-10 08:50:00
依此事件解聘是必然,但是否達到終身不聘任是值得討論,即使是性平案,也要經過長時間調查和審理。申評會結論不利己後,那位老師有沒有提出行政訴訟才是重點,只想透過po文或找免錢辦法用非正規管道來根本於事無補,倒不如花錢找律師請法院裁決才是。不過看原教師的種種言行,或許教育現場並不適合你,轉職換跑道亦是個不錯的選擇
作者: waynan (皮帶漸寬)   2023-12-10 10:05:00
樓上她會說她感受到你的恐嚇要她離開教育圈,且質問這些建議轉職的人自己卻還在這教育圈,居心何在?
作者: crocod (恩傑)   2023-12-10 13:51:00
可能列入考慮的還有該教師的心智狀況
作者: bcdove (faith & love)   2023-12-10 15:17:00
也是要看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吧! 怎可一概而語。
作者: Dalaia (我是公的別水球我)   2023-12-10 16:15:00
犯罪內容與考慮的狀況內容在審議書鉅細靡遺
作者: phxcon (君影)   2023-12-10 20:00:00
哪些違法事項會解聘的應該寫清楚
作者: Asuero (阿龍)   2023-12-10 22:03:00
我提供同事經驗供參:某師酒駕(未肇事)沒被解聘,但狀況仍差,後以教學不力解聘,但因未給予適當觀察輔導期,一路打至最高行該師逆轉解聘成功,學校需回聘,歷時4年。不管解聘是由多正當,程序該走的必不能少,所以現在要請一個正式老師走路其實是非常困難的事。但我同事請的律師聽聞是業內一時翹楚,想必價格一定也不斐。 如果我同事被解聘後說在職時學校職場霸凌他、長官性騷擾他、自己一定是功高震主,然後想送小禮物給記者爆料,想徵求熱血正義的免費律師意見,我想他的案子很難翻回的。如果真的覺得自己有理,就存錢借錢去找好律師,和學校訴訟見。我對這個案子有個疑問,依據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任何人在有罪判決確定之前應被視為無罪。 所以此案移送了嗎?起訴了嗎? 照道理來說,要有法院判決才可以說某人「違反法令」。 但想想這未必是對當事人最好的結果,如果全部移送偵辦等判決定讞,或許已經不是是不是再任教師的問題了。依照臺灣陋習,給外人頗有一種以「你如果這輩子不再當老師,那某些事我就輕輕放下」交換的味道。
作者: li11223344 (床)   2023-12-11 00:11:00
要用程序沒有走完來凹肯定是有空間的,桃園當初沒有直接送他去土城應該很後悔吧
作者: terry1043 (蕃薯)   2023-12-11 01:06:00
教育圈通常會先留人一線生機
作者: yaolulu (Charisma Fake)   2023-12-11 13:37:00
這個問題其實每年都有相關教師法等法律研習,記得都是在寒假會有,現場還有特別處理教師訴訟事宜的律師會告訴你實務見解
作者: hanhsiangmax (陪我去台東)   2023-12-11 16:20:00
推理性討論
作者: kohaigi (繞*圈圈)   2023-12-12 21:49:00
推法律見解,有時候法律就是給懂法的人玩的,而非情理上的討論。但是我覺得這這件事最大的問題是"教育局借調代理教師"是使這一切合理合法中曖昧不明
作者: m13211 (永遠的夏天)   2023-12-13 12:51:00
最大問題在於私刻主管印章 造成偽造公文書
作者: invander (Rosa Gigantea)   2023-12-13 20:52:00
最大的問題真的是偽造和自行銷毀公文書,犯罪事實才是問題。
作者: ILzi ( 並不好笑 )   2023-12-13 21:21:00
私刻主管印章發文等同是擅自以主管的名義寫信給對方
作者: Dalaia (我是公的別水球我)   2023-12-13 21:58:00
偽造類再敢一點就會貪了 在公務人員的法治觀念中這可是務必遵守的法律及倫理規範 偏偏有人認知已經失去正常的判斷竟認為公務自主就可以私刻長官用印擅自發文 然後旁人想協助、事後抓包還有輔導改善 都將其視為惡意 這顯然必須法辦嚴懲 不知道桃園教育局那邊如何處理後續
作者: m13211 (永遠的夏天)   2023-12-14 12:25:00
自己進去私刻印章偽造文書 然後說是推測校長為了加薪故意挖洞給他跳 邏輯大師
作者: TinaJones (Deep River Heart)   2023-12-14 12:51:00
本主題暫以鎖文處理謝謝各位版友理性討論 就事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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