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關於代理教師失業給付

作者: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6-08-09 17:31:39
※ 引述《URDMYGOD (寧夏)》之銘言:
: 寫信去勞動部問了 以下是回信
: 專員內容回覆得很客氣 可以感受到誠意
: 但仍是很無奈
: ================分隔線=================
: 承辦人員:勞動保險司第一科-吳晏帛-電話:02-85902770
: 回覆內容:
: 您好:105年8月3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 一、查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之規定,旨在保障被保險人
: 非自願離職後接受推介就業及求職期間之基本生活,而
: 非消極性給付。爰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第
: 1項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 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
: 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
: 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
: 得請領失業給付。
: 二、另依本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
: 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得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
: 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如無法定之情事而不接受者,依同法
: 第15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
: 請。是以,失業勞工如確定即將就業,卻仍向公立就業服
: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無配合求職等相關措施之積極意
: 願及表現,或僅形式上配合推介或求職者,核與前開促進
: 就業之目的及規定不符。爰本部104年10月30日勞動保1字
就以上5行文字的說明而言
失業勞工找到的工作要2個月後才開始工作
這段時間想找短期工作但找不到
期間仍有求職意願及表現
若能提出2家以上公司不錄取的證明應該可以領取失業給付
至於開學前1天學校完成就業保險加保後
勞保局會不會去向學校查詢錄取日期
以及在失業認定日期前錄取是否取消給付不再本函答覆範圍
: 第1040140598號函示略以,申請人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
: 理期間既已自行求職成功,仍應依本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
: 、第12條第1項及第15條規定意旨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 三、綜上,被保險人如確有失業之事實,且符合前開失業
: 給付之請領規定,均得依規定申請給付,不因其職業別而
: 有不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依前開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
: 審核及認定之。
: 謝謝您的來信
: 勞動部 敬復
作者: a5211 ( )   2016-08-09 17:48:00
失蹤應該沒有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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