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本人今年有幸申請到美國的PhD w/ funding
也已經收到電子的I-20表格,目前正在處理後續簽證和租房事宜,
有個關於I20表格和租房收入證明的問題想要向各位前輩請教。
https://imgur.com/a/Xv1vg8Q
如圖所示,雖然funding那一欄寫著60000,但這其中包含了被免除的學費。
扣除掉學費後,我實際上拿到的stipends(也是offer letter中記載的金額)
則是30000。
想請問各位前輩,當我在填寫租屋收入證明時,應該以I20上的這個60000為主,
還是應該寫我實際的收入?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我找到的物業公司要求房租/收入不能超過一定比例,
若以30000去算會不符合,但以60000去算則綽綽有餘。
想請問有相關經驗的前輩們,通常碰到這種狀況會怎麼處理?
還請各位不吝賜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