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 臺中市大甲區文昌附幼學前巡輔甄選

作者: rudi110400 (Rudi)   2016-07-12 11:46:44
105學年度臺中市大甲區文昌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第1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5學年度臺中市大甲區文昌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甄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幼兒園學前特教
學前不分類巡輔班 1 產假及留職停薪缺 105年8月26日至106年7月1日止或代理原因消滅
止 預估缺
備取2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5年7月12日至105年7月17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wcps.tc.edu.tw/)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 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
(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依據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國民
中小
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之相關規定,報考人員除須具備上述基本條件
之外
並應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ㄧ:。
1.須具有幼兒園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2.須具有幼兒園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合格證書。
六、報名日期
105年7月18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2時。(逾時恕不受理)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大甲區文昌國民小學(地址:大甲區育德路113號 )。
聯絡電話:04-26872076#710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
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2張(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
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由各校甄選委員會決議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至少應擇2種甄選方式)
(一) 試教:成績占50%。(試教內容:自訂主題:請以「發展遲緩」、「ADHD」、「人際
或情緒障礙」學生(自訂一種障礙類別)生活及學習教學策略,試教時間10分鐘)
(二) 口試:成績占50%。口試時間10分鐘。
甄選成績同分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十一、甄選日期
105年7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請於上午8時45分前報到)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大甲區文昌國民小學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 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
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並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必
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 放榜
105年7月19日(星期二)下午4時前放榜,並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本校網頁、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網頁及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
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
。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 成績複查
105年7月20日(星期三)8時至11時,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
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105年7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5時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
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
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
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
者,視同棄權。
(三)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
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
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
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6872076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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