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司機硬上老闆的女人賠 17 萬元 一、二審都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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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張姓司機經老闆要求載他女友回家,張見對方爛醉竟起色心摟抱上樓脫衣,不顧女子
大喊「我是你老闆的女人!」仍衝動硬上得逞;一審考量張賠 17 萬元達成調解、要養
7 旬母親,依強制性交罪判 2 年、緩刑 2 年,檢方不服上訴認為不宜緩刑,二審雖撤
銷但僅就緩刑部分改宣告 4 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男去年 6 月 2 日載老闆的女友回家,見她酒醉就抱她上樓、強行褪去衣
服,女子尖叫反抗說「你不能動我,我是你老闆的女人!」張仍不顧硬上得逞,完事後還
在她家浴室洗完澡才離開。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張男硬上造成女子身心受創,考量張一時衝動、思慮未周,但違反女
子意願的手段亦非激烈暴力行為,已賠償女子 17 萬元達成調解,依刑法第 59 條予以減
刑。
一審審酌,張男無視女子身體權,危害女子身心健康,但考量他國中畢業,還需要扶養
70 歲母親,犯後已經達成調解等,依強制性交罪判他 2 年徒刑,緩刑 2 年,並應向公
益團體提供 100 小時勞務,參加法治教育 3 場。
檢方不服上訴,認為張男受 1 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應從嚴認定緩刑與否或期間宜為 4
或 5 年,且張之前因銀行法被判 1 年 8 月,緩刑 4 年,這次卻於緩刑期間內再犯強制
性交,認為這次再予以緩刑並非妥適。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張男雖因銀行法緩刑期間內再犯強制性交,但其緩刑已期滿且未經撤
銷,張也在一審時和女子達成調解,認定一審宣告緩刑並無違法,不採信檢察官上訴理由
;二審另考量,一審未敘明張有何特殊情形,就諭知緩刑最短 2 年期間,難謂允當,該
部分檢方上訴有理由。
二審斟酌全案情節,認為張男具改善可能性,撤銷改依強制性交罪判他 2 年徒刑,緩刑
部分則宣告 4 年,應向公益團體提供 100 小時勞務,參加法治教育 3 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