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問一下,不是要反串回答還什麼,想要了解現在台灣法律
因為現在和已婚發生性關係,刑法通姦罪已經除罪化,
也就是說去派出所,警員是不會受理的,而是要自己去告民事
我查了一下,現在民事只有"侵害配偶權",重點在於"情感上的連結"
簡單一點來說,如果和已婚男或女,有性方面金錢交易,發生性關係
這樣是無罪的"民法上",因為以下法律有這樣解釋
簡單來說,如果身邊有個喜歡對象(不限男或女),對方已婚,如見一次面的網友
只要不要有"情感上的連結",單純性和金錢交易,這樣是不是"民事"也沒事
如下圖 https://imgur.com/a/Qrdc3zt
請問我這樣解釋對嗎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