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男師一個月內帶女學生三上摩鐵致懷孕 下場超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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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2 09:44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雲林某國中邱姓音樂老師去年間與女學生交往而熱戀,1個月內約女學生上摩鐵3次,發生
性關係,直至女學生發現自己懷孕,家人報警處理,邱師也因此被解聘,離開學校,淪落
到汽車回收廠工作,他事後賠償70萬元與女學生及家長和解,然而,5年前他曾因類似案
件經檢方緩起訴,二審認他犯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共3罪,應執行3年4月徒刑,
可上訴。
檢警調查,邱男是少女的學校老師,明知她未滿14歲,竟與她交往,去年1、2月間上午9
時、下午1時多,帶她上雲林縣摩鐵,發生性行為共3次。直至少女發現懷胎受孕,這才告
知家人,全盤托出,父親怒不可遏,報警處理。
案發後,邱男在警詢、偵查、原審及二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他說,現在在汽車回收廠工
作,什麼都做,零件五金回收,月收入約2萬多元。
辯護人表示,邱男所為並非以一夜情方式滿足色慾,也非單純利用少女懵懂無知進而發生
性行為,因當時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邱男並未違反少女意願,手段和平,相較於其他違
背他人意願而為性交者,惡性尚非重大不赦,犯後處理態度良好,已與少女及家長調解成
立,並賠償70萬元,請求法官酌量減輕其刑。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邱男於2015年間,也曾犯下與本件相類似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足認邱男並未真正悔悟,珍惜檢察官給予自新機會,竟又再犯下情節更重的本案
,雖犯後於上訴二審與少女與家長調解成立,並賠償70萬元,仍難認邱男有何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人同情。
合議庭審酌,邱男為人師表,不知善盡保護照顧未滿14歲、年齡尚幼女學生責任,未能恪
守師生分際,反圖滿足一己之性慾,3次對女學生為性交行為,已嚴重悖於師道倫常,與
女學生交往、性交,進而造成女學生年幼懷胎受孕,戕害其身心健全成長及其對師長的信
賴。
且邱男曾因同此類型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竟不知警惕,再以類似手法犯行,實有課
予相當程度刑罰的必要,定其應執行3年4月徒刑,期勿再犯。
邱男雖與女學生及家長以70萬元和解,但曾因同此類型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再以類
似手法犯行,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定其應執行3年4月徒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