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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11:57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陳男發現妻子小蘋(化名)婚外情,外遇對象蔡男以LINE向小蘋傳送「北鼻」、「晚上幫
我按摩」,她回傳「攝護腺按摩嗎」,2人發生3次性關係,陳男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
以蔡侵害陳的配偶權,判決蔡賠償新台幣35萬元。可上訴。
陳男主張,指出他與小蘋於2013年9月20日結婚登記,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蔡男與小蘋
於2018年5月間,因工作認識,並分別於同年10月,在小蘋租屋處發生1次性關係。
2018年10月間至2019年6月15日間,蔡以以LINE向小蘋傳送「北鼻」、「晚上幫我按摩」
等語,小蘋則回傳「攝護腺按摩嗎」、「要收取按摩費哦」,2 人即於同日晚間,在小蘋
租屋處內,發生性行為1次。2019年間,又在小蘋租屋處嘿咻。
2019年3月間,小蘋因心繫女兒,向蔡提出分手,蔡則提出若她於同年6 月16日至19日間
,陪同他至小琉球出遊,他即同意分手。但蔡因分手一事心有不甘,竟於同年6月15日,
以LINE傳送成人影片、他與小蘋間有關2 人發生性行為的LINE內容及所拍攝與她出遊、接
吻,以及小蘋背部裸露照片,至陳手機,以示2人曾發生性行為。
經陳男質問小蘋後,請求損害賠償,蔡男否認侵權行為,法官不採信,審酌陳與小蘋結婚
,婚後育有1 名子女,蔡明知小蘋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她開展不正當交往關係並曾為3次
性行為,已達破壞陳男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程度,判決蔡賠償陳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