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婚3個月亮紅燈 不滿第三者持續騷擾 求償99999元獲准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2-26 14:58:50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123584
2020-12-26 13:51 聯合報 / 記者王長鼎/新北即時報導
新北市劉姓女子新婚才滿3個月,發現王姓女子竟偕丈夫游姓男子上摩鐵偷情,劉婦選擇
原諒並要求王女不得再與丈夫有任何連繫,沒想到事隔不到一個月,王女即反悔,至去年
底還持續騷擾其家庭,劉女不堪其擾提告求償9萬9999元,新北地院日前判准,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女去年3月14日才與游姓男子結婚,二人新婚還未滿一百天,王姓女子竟於
去年6月14日與丈夫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劉女事後知悉,為求家庭和睦,選擇原諒
丈夫,於去年7月中經3人當面協議,王女答應不再與游男有任何聯絡與往來。
沒想到事隔才半個月,王女竟反悔,去年7月底先以手機通訊軟體騷擾謾罵游男、藐視劉
女配偶身分,至去年12月間仍屢次以家用電話、手機來電騷擾游男,嚴重干擾已懷孕劉女
的正常婚姻生活。
劉女不堪其擾,以侵害配偶權按鈴提告,並求償9萬9999元精神損害慰撫金。因王女未出
庭,新北地院認為楊女請求允當判准,仍可上訴。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213 號民事判決
(請求提出道歉書函部分)
三、本院之判斷
(四)又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
文。原告主張被告與游XX發生性行為,且不斷以電話、手機騷擾游XX,以此手段妨害
原告婚姻及家庭,故請求被告應檢附出具道歉書云云。查被告上述之性交行為、騷擾行為
,此係破壞原告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利益,而非係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問題(最高
法院41年度民庭庭長會議決議(二)、44年度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一)參照),且被告本件
侵害配偶權,並無散佈於眾,亦難認原告之社會評價有受侵害之情,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出
具如附表所示內容之道歉書,洵屬無據。
附表
┌──────────────────────────┐
│道歉人,甲○○本人明知游XX先生為已婚人士,卻未保持│
│適當相處距離,進而發生性行為,後續仍屢次聯絡乙○○之│
│夫(游翔宇先生)並試圖保有朋友關係。現今清楚瞭解此事│
│本就有違社會善良風俗,且已造成配偶乙○○永久性的心理│
│性層面傷害及導致的生理不適,亦影響家庭和諧。我甲○○│
│本人對上述事項深感抱歉與悔悟,對不起。同時也認同並願│
│意在游XX先生與乙○○女士婚姻關係存在中,且知道游X│
│X先生表明不願再與甲○○小姐有所交集下,永不在聯絡。│
│特以表歉意。 │
│ 道歉人:甲○○ │
│ 日期 │
└──────────────────────────┘
作者: szuwei0311 (些微的錯誤接近謊言)   2020-12-26 18:42:00
又是來洗文章的
作者: SRNOB (SRNOB)   2020-12-27 00:40:00
人帥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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