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幫按摩、擦燃脂霜卻偷摸表妹 還拉她手摸鳥乘機猥褻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1-20 13:53:39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029612
2020-11-20 09:13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黃姓男子和1名遠房親戚的表妹時常互動,黃卻利用對方信任,佯稱要幫她按摩、擦
燃脂霜,趁她睡著時偷摸大腿,還抓她手撫摸自己生殖器,結果女子驚醒事後質問,黃起
初坦言致歉,還保證不會逃避法律責任,偵審階段卻全盤否認,法院認為他惡性重大,依
乘機猥褻罪判他8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黃男2017年4月23日凌晨1點多,在女子房間內藉口要幫她邊按摩、邊擦燃脂霜
,見對方因此過程中睡著,竟然沿著她手一路撫摸至大腿、肚子,甚至抓女子的手去摸自
己生殖器,以此猥褻滿足自己性慾。
後來女子察覺有異,過程中突然驚醒,雖然她得知黃對她不軌,但又想到黃有暴力犯罪的
前科,擔心當下反抗恐遭遇不測,只好借故要去上廁所,事後才在家人陪同報警提告。
審理時,黃矢口否認猥褻,辯稱有按摩但沒摸女子的隱私部位;但少女事後傳訊給黃,質
問他「為什麼抓我手摸你下體?還強抱我?」黃則連續回了好幾則留言,表示「我誠心跟
妳道歉」、「若你希望我受法律處罰,我會去自訴,我在偵查庭都會認」。
黃男還說「我不會卸責」、「畢竟我對妳真的很好」,「讓妳覺得不舒服,我真的很抱歉
」等語。可見黃第一時間面對女子質問,非但沒替自己辯駁,卻是表達歉意,還說願意接
受法律制裁,絕不逃避,等同是承認對方指控為真。
法院審酌,黃男是女子遠方長輩的親戚,2人原本互動良好,但他為了逞一時色慾,無視
女子對他的信任,用上該手段加以猥褻,戕害對方身心,犯後否認毫無悔意,惡性重大,
依乘機猥褻罪判處黃有期徒刑8月。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侵訴緝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一、訊據被告黃XX矢口否認有對A女為事實欄所載之猥褻犯行,辯稱:按摩是有,但沒
有碰A女的生殖器、胸部、屁股都沒有碰云云。惟查:
(一)A女於案發後之次日即106 年4 月24日曾透過通訊軟體LINE對被告留言質問:「星
期六晚上你在我家睡,為什麼在房間抓住我的手摸你下體,還強抱我?」,被告即回覆數
則留言,檢選如下「我做了什麼,我誠心跟妳道歉」「若妳希望我受法律的處罰,我會去
自訴,妳只需要去警局做筆錄,再來都不需要出庭,妳說的我在偵查庭都會認」「妳若希
望我離妳遠一點,我也可以,要多遠有多遠」「我不想,我不會卸責任。」「我只是要妳
知道我不是故意的,畢竟妳對我很好很好。」「我對於讓妳覺得不舒服,讓妳受傷害怕,
我真的很抱歉。」,有該對話紀錄存於偵卷可查,且該對話紀錄亦經警提示予被告辨識後
,被告坦承確為其與A女之對話,並按押指紋確認。觀諸該對話紀錄,被告雖未直接具體
承認,有對A女為A女所指控之猥褻行為,然在A女對其提出質問後,第一時間並非立即
反駁A女,否認A女之指控,反立即表達歉意,繼表示願接受法律制裁,絕不逃避,無異
間接承認A女之指控內容為真。
(二)106 年5 月15日被告接受警方調查,於警員問其:「據A女所述,你於106 年4 月
23日1 時許至其房間內時,假藉幫其擦燃脂霜之名義,撫摸大腿併拉她的手去摸你的生器
等情事,是否有上述情況?當時你意識是否清醒?」後,係答稱:「有,意識清楚」等語
,亦於警詢時自白犯罪,且自始至終均不曾主張警詢時有受到非法詢問,則其前揭私下對
A女之間接自白與在警方調查時之直接自白,既均在意思自由之情況下所為,顯然具有極
高之可信性。
(三)被告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A女在偵查中經具結後證述明確,而依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自陳與A女沒有情感上或金錢上之糾紛,又稱:「有一次我去他們家睡覺的時候,
我工作上的工具被小偷偷走,她媽媽有拿5 萬塊給我應急買工具,他們家有事情我都會幫
忙,我與他們家的關係是很好的。」「就像上次開庭的時候她媽媽說我是刻意接近她們的
,其實並不是,從頭到尾其實都是他們在找我,她女兒要考試也跑來我這裡看書,她們要
去哪裡玩或逛夜市也都是我帶她們去,每一次出遊玩之後都是她們主動留宿我,發生那件
事情的那天,我堅持不留宿,是被害人硬把我留下來的。」等語,顯見A女與被告甲男於
本件案發前互動甚佳,無夙怨仇隙,因此A女實無甘冒誣告、偽證罪之風險,憑空杜撰遭
被告猥褻之動機與必要,堪認A女前揭所證情節,當非子虛。
二、綜上所述,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被害人A女之證述相符,其犯行,事證明確,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其事後翻異前詞,否認犯罪,無非卸責之詞,要不可採。另
被告固聲請傳喚被害人A女出庭做證,惟被告之犯行,如前所述,依卷存之現有證據,實
足認定,即使被害人A女於本院出庭亦僅僅是為與警詢及偵詢時相同之證述,且A女之母
於偵訊時表示A女在高雄就學,不便出庭,是本院權衡被告之訴訟權益、考量訴訟經濟及
為免被害人A女再度回憶陳述令其不堪之過往而致心理受創等情事,認無傳喚被害人A女
出庭作證之必要,併此敘明。
作者: sy031653 (最愛棒球)   2020-11-20 14:16:00
黃飛鴻跟13姨??
作者: j234533 (勃笑→六親不認死路一條)   2020-11-20 14:32:00
又是一堆判決文
作者: will1205 (達達)   2020-11-20 14:45:00
又是判決書洗文仔
作者: HIMitch (米奇)   2020-11-20 16:27:00
恭喜每日任務解完
作者: yiao (嶢)   2020-11-20 18:31:00
洗文總比版上一堆勸世假道學好吧 最慘的是兩者都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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